光明乳业: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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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97 证券简称:光明乳业 公告编号:临 2016-022 号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2 元(含税)。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

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2 元;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

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香港市场投资

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0.108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

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2 元。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7 日。

● 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8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8 日。

一、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已经 2016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

刊登于 2016 年 5 月 21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一)以 2015 年末总股本 1,230,636,73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现金

1

红利 0.12 元(含税),共计 147,676,409(含税)。

(二)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三)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6 月 2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

(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

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

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

海分公司,由其代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纳税,持

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

用20%的税率,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8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2

的规定,由本公司按 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8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

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账户以人民币派发。由本公司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108 元人民币。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

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2 元。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时间

(一)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7日。

(二)除息日:2016年6月28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8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6月2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方法

(一)股东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

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

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事项

联系地址:上海市吴中路578号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3

联系电话:021-54584520-5623

联系传真:021-64013337

联系人:陈仲杰

邮政编码:201103

特此公告。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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