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王生物: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6-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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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证券发行

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海派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委托,就海王生物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所涉发行过

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业已得到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承诺和保证: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

处。

3.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及主

承销商的行为、有关文件资料、证言以及本次询价、配售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

且愿意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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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和用途。

5.本所签字律师李伟东律师、陈笑雨律师担任发行签字律师,并愿意对本所已出具

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及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和授权

(一) 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发行人的会议通知、会议决议、信息披露及本所律师的核查,2015 年 3 月 29

日,发行人第六届董事局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议案,并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该等议案。

根据发行人的会议通知、会议决议、信息披露及本所律师的现场鉴证,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发行人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下列

议案:《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方案的议案》及其各项子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

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深圳市海

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

申请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

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的会议通知、会议决议、信息披露及本所律师的现场鉴证,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发行人第六届董事局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下列

议案:《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根据发行人的会议通知、会议决议、信息披露及本所律师的现场鉴证,于 2016 年 5

月 9 日,发行人第六届董事局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下列

议案:《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董事局办理非

公开发行股票授权期限的议案》。

-2-

根据发行人的会议通知、会议决议、信息披露及本所律师的现场鉴证,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发行人董事会发布了《关于实施 2015 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调整非

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数量的公告》,调整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数量。

根据发行人的会议通知、会议决议、信息披露及本所律师的现场鉴证,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发行人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下列议案: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延长董事局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授权期限的议案》。

(二)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16 年 1 月 1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6]63 号)。据审核结果,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申请获得

审核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股票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核准,符合

《发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与认购方式、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募集资金

(一)认购对象与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王集

团 ” )。 认 购 对 象 以 现 金 方 式 全 额 认 购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份 , 认 购 股 份 数 量 为

765,306,120 股。

(二)发行数量与募集资金

经核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为 765,306,120 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为 2,999,999,990.4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2,989,073,459.79 元。

本次认购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即本次发行股票上市首日)起 36 个月内

不得转让。

(三)发行价格

-3-

经核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为 3.92 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总额与发行价格

均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人本次发行

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要求。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

1、经核查,发行人于 2015 年 3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局第十六次会议、2015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根据发行人审议通过的发行人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306,122,448 股,若发行人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数量将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总额

以及除权、除息后的发行底价做出相应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90%,即 9.80

元/股。如发行人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底价将做出相应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为发行人第六届董事局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决议公告日。

2、经核查,发行人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以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752,513,85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15 股。

发行人 2015 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发行人董事会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发布了《关于实施 2015 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

和数量的公告》,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数量具体情况如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格调整为 3.92 元/股,具体计算如下:调整后的发行底价=(调整前的发行底

价)/(1+每股转增股本数)=(9.80 元/股)/(1+1.5)=3.92 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

量调整为 765,306,120 股,具体计算如下:调整后的发行数量=(调整前的发行数量)*(1+

每股转增股本数)=( 306,122,448 股)*(1+1.5)= 765,306,120 股。

3、2015 年 3 月 28 日,发行人与海王集团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深圳市海王生物工

-4-

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股份认购合同》,约定了认购股份数额和价格、

认购款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限售期、违约责任及保证金等具体认购事宜。本次发行不

涉及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认购对象。

经核查,上述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4、2016 年 6 月 7 日,发行人及银河证券向海王集团发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及缴款通知书》,通知其于 2016 年 6 月 8 日(周三)12:00

前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价格和所获配售股份,向银河证券指定账户及时、足额缴纳认

购款项。

5、截至 2016 年 6 月 8 日,认购对象已将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汇入银河证券为本次

发行开立的账户。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2016 年 6 月 13 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 致同验字(2016)第 441ZC0366

号),确认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到位。

6、2016 年 6 月 8 日,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银河证券在扣除部分发行费用后向深圳

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人民币账户划转了认股款。致同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6)第 441ZC0365 号),

确认本次发行的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截至 2016 年 6 月 8 日止,发行人已收到深圳

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购款项,其中,计入实收资本 765,306,120.00 元,计入资本

公积(股本溢价)2,223,767,339.79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999,999,990.40 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989,073,459.79 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承

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

要求,发行人与认购对象所签署的相关合同、协议真实、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结果公

平、公正,合法有效。

四、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5-

经核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系海王集团。海王集团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

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192214061U,海王集团为公

司控股股东,也是唯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截至 2016 年 5 月 27 日,海王集团

持有海王生物股 451,139,00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98%。海王集团为控股型公司,并

无实际的经营活动。

深圳市银河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海王集团 58.96%的股权,为海王集团第一大股东;

(香港)恒建企业有限公司持有海王集团 25.40%的股权,为海王集团第二大股东。张思

民先生持有深圳市银河通投资有限公司 70%股权,王劲松女士及张思民先生分别持有(香

港)恒建企业有限公司 85%及 15%的股权,张思民先生通过深圳市银河通投资有限公司

及(香港)恒建企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海王集团,张思民先生为海王集团实际控制人。

海王集团为海王生物控股股东,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认购对象海王集团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具备认

购本次发行股份的合法主体资格。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均符合《管理办

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股

东大会决议要求,发行人与认购对象所签署的相关合同、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发行

结果公平、公正,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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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伟东

经办律师:陈笑雨

负 责 人:李伟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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