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作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审阅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
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独
立意见
为保证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
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处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
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本次会议前公司将有关内容与我们进行了必要之沟通,经过核查我们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延长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有
利于推进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续事项的办理,我们认为通过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发现
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延长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
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拟参与投资设立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东华硅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的独立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公司的产业布局与发展,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拟参与投资设立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东华硅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的议案》。
本次会议前公司将有关内容与我们进行了必要之沟通,经过核查我们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我们认为公司拟参与投资设立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东华硅谷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签署相关重要补充协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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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加快公司的产业布局,进一步促进公司发展,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该对
外投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参与
投资设立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东华硅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签署相关
协议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万瑞庭 鲁毅 沈先金
日期: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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