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6-064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同意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东华”)及宁波
福基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福基”)向相关合作银行申请的总共 7.3 亿
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自获得银行批准之日起不超过两
年。详细情况如下:
担保金额
公司名称 金融机构 项目 授信方式 授信期限
(亿元人民币)
自银行批准之日
南京东华 上海银行南京分行 4.3 综合授信 东华能源担保
起一年
自银行批准之日
宁波福基 交通银行宁波分行 3 综合授信 东华能源担保
起一年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系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成立,
注册资金 36,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拥有其 100%的权益。其经营范围:许可经营
项目:危险化学品销售(按许可证所列项目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化工产品销
售(不含危化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
营禁止进出口商品和技术除外)。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
121,007.39 万元,总负债 76,973.10 万元,所有者权益 44,034.29 万元,资产
负债率 63.61%。2015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176,211.55 万元,实现经营利润
2,507.18 万元,净利润 1,875.24 万元。
2、宁波福基石化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2 年 10 月 25 日,注册资本 115,000 万
元,住所为宁波大榭开发区海光楼 205-2 室,经营范围为:正丁烷、乙烯、乙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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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烯、丙烷的批发;石油制品、化工产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的批发;自营和
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
技术除外。国内陆路货运代理。公司拥有其 100%的权益。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总资产 314,522.09 万元,总负债 198,791.18 万元,所有者权益
115,730.91 万元,资产负债率 63.2%。2015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0.00 万元,实
现经营利润 341.84 万元,净利润 258.44 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拟签署的保证协议合同,本次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主
债权为南京东华、宁波福基与各债权人银行分别签订的《银行授信协议》、《最高
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等项下债权。南京东华项下银行的总金额不超过 4.3 亿元人
民币。宁波福基项下银行的总金额不超过 3 亿元人民币。本次担保期限为自获得
银行批准之日起不超过两年。
四、董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为子公司南京东华、宁波福基向相关合作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
担保,以确保其开拓业务发展之需要。公司实际持有被担保公司控股权,上述公
司资产优良、经营稳定、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良好。
南京东华为公司从事液化气进口、销售的子公司,所担保额度均主要用于原
材料采购的信用证开立、专项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票据等有关经营业
务事项,属于正常的经营性业务,资金回笼稳定可靠;公司实际持有宁波福基
100%的股权,所担保额度主要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盈利前景良好,资
金安全和回款均稳定可靠。
公司董事会和独立董事认为:本公司实际持有上述被担保公司控股股权,其
资产优良、经营稳定、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良好。公司对内部担保信用的使用和
管理等,建立了担保管理制度,以及严格的内部财务控制、审计监督制度;对有
关业务的开展制定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决策、执行流程;对各项业务往来制定了
信用评估体系和信用管理制度。为此,公司对其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业务发
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上述担保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为其担保并将上述担保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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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同意上述担保事项,201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给予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担保额度及授权董事会批准
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本年度担保额度(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及有效期内,
根据银行授信审批情况,批准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
生效。上述担保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累计对外担保的数量及对外担保逾期的数量
1、截止本公告日,东华能源为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
为 7.99 亿元,东华能源为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 18.89
亿元,东华能源为宁波福基石化有限公司的实际担保金额为 15.75 亿元,东华能
源为子公司担保金额合计为 42.63 亿元,占 201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
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132%。
2、公司控股子公司张家港扬子江石化有限公司对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提供反担保 3.55 亿元。
3、公司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太平洋气体船有限公司
签署的协议《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共计肆艘船)提供履约担保。
(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 2014 年 4 月 4 日的《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公告)。
4、公司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南太平洋控股公司签署
的《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壹艘船)提供履约担保。(经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 2014 年 6 月 27 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公告)。
5、公司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 HARTMANN SCHIFFAHRTS
GMBH & CO.KG OR ITS NOMINEE 签署的协议《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
(共计伍艘船)提供履约担保。(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
内容见 2014 年 9 月 23 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公告)。
6、公司为东华能源(新加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 Petredec Limited 签
署《大型液化气冷冻船定期租船协议》(共计叁艘船)提供履约担保。(经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见 2014 年 10 月 29 日的《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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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者因此导致的潜在诉讼
事项。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均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南京东华能源燃气有限公司、宁波福基石化有限公司的有关资料。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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