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
出售资产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
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交易
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
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本次交易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重大资产置换、
发行股份及现金支付的方式取得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
的山西蓝焰煤层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焰煤层气”)100%股权,同
时采取锁价方式向 7 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拟用于支
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晋城矿区低产井改造提产项目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蓝焰煤层气为生产型企业,其主营业务为为煤矿瓦斯治
理及煤层气勘探、开发与利用业务。经核查,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公司未
发生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