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德衡(青)律意见(2015)第 87 号
二 O 一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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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德衡(青)律意见(2015)第 87 号
致: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指派
虞海升、李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为发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提供专项法
律服务。本所已于 2012 年 5 月 16 日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德衡(青)
律意见[2012]第 030 号《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
见书》)及德衡(青)律意见[2012]第 031 号《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
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
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2013 年 3 月 29 日,本所律师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第 120861 号《中国
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
求及发行人的有关法律事项变化分别出具了德衡(青)律意见(2013)
第 022 号《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和德衡(青)律意见(2013)第 023 号《山东德衡律
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14
年 6 月 18 日,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预案、本次发行涉及的相
关承诺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修改和变动部分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出具
德衡(青)律意见(2014)第 41 号《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丰
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14 年 9 月 25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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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所律师就发行人变动部分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出具德衡(青)律意见
(2014)第 233 号《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2014 年 12 月 24 日,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函第 598 号《关于对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
限公司举报信有关问题进行核查的函》的要求,出具德衡(青)律意
见(2014)第 397 号《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补充法律意见
书(四)和《补充法律意见(五)》合称已申报法律意见书)。现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 年 10 月 23 日口头反馈意见(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律师对有关事项逐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同时,期间内发行人的有关法律事项又发生一定的变化,发行人已对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文件中的部分内容作了相应修改。鉴于此,现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37 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
编制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第十
条的规则和要求,对与上述修改有关的事项进行审查,出具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已申报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相
关内容的修改和补充,并构成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于已申报法律
意见书中已表述过的内容,本法律意见书将不再赘述。上述文件如有
不一致,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
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已申报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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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申
请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且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走访了
相关部门,并询证相关人士,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
了核查,现就相关问题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关于 2014 年 10 月 23 日证监会口头反馈意见的回复
反馈意见之一、请保荐机构、律师在招股说明书“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中补充披露:(1)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直系亲属、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对外
投资的情况,包括报告期内控股或参股的公司;如报告期对外转让其
控股或参股公司,请披露转让的原因、定价原则及是否存在潜在关联
交易。(2)请详细披露董事王建军控股的上海诚新投资有限公司的经
营情况、其他投资人情况及其与发行人之间的交易情况;如与发行人
存在交易,请对交易的公允性及是否影响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表明确
意见。
(一)关于补充披露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
术人员及其直系亲属、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对外投资的情况,包括报告
期内控股或参股的公司;如报告期对外转让其控股或参股公司,请披
露转让的原因、定价原则及是否存在潜在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相关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
报告期除董事王建军持有上海诚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新投
资)80%股权外,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
员不存在对外投资情况。除董事王建军的胞妹王丽君持有诚新投资 20%
股权外,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直
系亲属、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均不存在对外投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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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二)关于详细披露董事王建军控股的上海诚新投资有限公司的
经营情况、其他投资人情况及其与发行人之间的交易情况;如与发行
人存在交易,请对交易的公允性及是否影响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表明
确意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工商档案登记信息、访谈相关人员并经
本所律师查验,上海诚新投资有限公司相关情况如下:
1、基本情况
诚新投资成立于 2002 年 2 月 26 日,注册资本为 3,000 万元,企
业注册号为 310114000587410;住所地为上海嘉定环城路 200 号-A24,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营业期限自 2002 年 2 月 26 日至 2016 年 2 月 25
日。经营范围:实业投资,高科技产业投资,投资咨询(证券、金融
业务除外),机电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诚新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比 例
1 王建军 2,400.00 80.00%
2 王丽君 600.00 20.00%
合 计 3,000.00 100.00%
诚新投资的股东王丽君女士系王建军先生胞妹。
2、经营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诚新投资的总资产为 2965.40 万元,净
资产 2954.74 万元,2014 年度实现净利润-45.25 万元。(上述数据未
经审计)
3、诚新投资与丰元化学的交易情况
报告期,诚新投资与发行人没有发生交易。
反馈意见之二、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台湾天弘与发
行人目前的合作情况及未来的合作意向、丰元天弘是否存在股权不稳
定的情况,并对与台湾天弘的合作是否影响发行人经营业绩发表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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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意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访谈相关人员并经本所律师查验,丰元
天弘一直根据《合资经营项目合同》及丰元天弘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分别通过电子邮件及快递方式向台湾天弘发送董事会会议通知、年度
审计报告等材料,但台湾天弘均未予以回应,其向丰元天弘指派的二
名董事也未能出席丰元天弘 2012 年和 2013 年度董事会。尽管台湾天
弘管理层已发生重大变化,但至今并没有向丰元天弘指派新的董事和
管理人员,丰元天弘的生产经营一直由丰元化学委派的相关人员进行
管理。自 2013年以来,台湾天弘只是指定其董事何基州先生负责与
公司保持联系沟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丰元天弘均未收到来自
台湾天弘的关于要求转让其股权或与丰元化学终止合作的书面文件。
丰元天弘 2008 年投产后产能利用率、产销率逐年增加,报告期产
能利用率、产销率均在 100%左右。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与
台湾天弘的合作状态未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台湾天弘的合作不影响发行人经
营业绩。
反馈意见之三、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发行人申请危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进展情况,并针对未能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的情况,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发表明确意见,进一步说明
该事项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访谈相关人员,并经本所律师查验,丰
元化学正在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行人已完成《山东丰元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现有 8.5 万吨/年草酸生产线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
书》,并通过了专家评审,枣庄市环境保护局于 2015 年 3 月 18 日出具
了《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8.5 万吨/年草酸生产线项目环
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评审情况的说明》。目前发行人正在办理由市级环
保部门向省级环保部门上报审批的流程。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 年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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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第 1 号令),化学药品原料药生产过程中的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废物
属于危险废物。丰元化学工业草酸一、二号生产线使用的原材料中的
古龙酸母液应属前述名录所列的危险废物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在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
应当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丰元化学使用古龙酸母液制造工业草
酸的行为属于上述规定所称从事危险废物处置经营活动,丰元化学目
前尚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及国家环保要
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可能面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风险。
鉴于丰元化学已在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公司实际控
制人赵光辉先生已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如有关环保部门依据前述规定
对发行人有任何处罚,其将承担连带责任,将无偿代公司承担罚没损
失。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事项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不会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
反馈意见之四、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薪酬披露是否涵盖其所有收入,包括工资、
奖金、津贴、免费服务、车房补、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股
权激励等,说明其薪酬的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存在明显差异,如存
在,请说明其薪酬政策的延续性及未来三年薪酬政策是否稳定,如拟
发生变化,请说明变化的原因及其合理性,并在招股说明书“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中补充披露。
(一)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薪
酬披露是否涵盖其所有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免费服务、车
房补、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股权激励等的核查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社保
缴纳情况统计表、工资单,访谈了相关人员,经查验,发行人董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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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含外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薪酬披露已涵盖其
所有收入。发行人董事(不含外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
技术人员薪酬主要由出勤工资、考核与年终奖、职务津贴、车补、通
讯补贴、差旅补贴等构成。除此之外,发行人未向上述人员提供免费
服务、房补、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根据 2008 年 7 月 23 日
召开的丰元化学 200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公司注册资
本从 6,605 万元增加至 6,868.48 万元。为激励管理团队及公司骨干员
工,发行人股东大会同意万福信、邓燕、刘艳、张明春、朱敏及李桂
臣按公司 2007 年 12 月 31 日每股净资产上浮 10%确定增资价格认购上
述增资,其持股数额分别为 25 万股、15.64 万股、25 万股、15.64 万
股、8 万股和 15.64 万股。按照当时的会计政策,2008 年公司未按股
份支付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未向上述人员提供免费服务、房补、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二)关于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
员薪酬的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存在明显差异,如存在,请说明其薪
酬政策的延续性及未来三年薪酬政策是否稳定,如拟发生变化,请说
明变化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1、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薪酬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发行人董事(不
含外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薪酬相对稳定,
未发生重大变化,其最近三年薪酬明细如下表所示:
1 2012 年度 单位:万元
出勤 考核及 职务 其他补
姓名 职务 合计
工资 年终奖 津贴 贴
赵光辉 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14.00 - 7.00 9.60 30.60
万福信 董事、副总经理 6.19 2.56 - 0.49 9.24
邓 燕 董事、副总经理 6.34 2.56 - 0.47 9.37
刘 艳 董事、董事会秘书 15.00 2.50 - 1.71 19.22
薛泰尧 财务总监 22.91 4.65 2.42 0.89 30.87
张明春 监事会主席、丰元天弘生产部经理 3.13 1.24 0.18 0.26 4.81
朱 敏 监事、物流中心职员 1.37 0.93 - 0.11 2.41
贺淑萍 监事、销售总部国际贸易部经理 1.81 1.82 - 0.32 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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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李桂臣 技术开发部经理、硝酸制造部主管 2.91 1.41 - 0.32 4.63
② 2013 年度
出勤 考核及 职务 其他
姓名 职务 合计
工资 年终奖 津贴 补贴
赵光辉 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14.40 - 7.20 9.60 31.20
万福信 董事、副总经理 5.64 4.18 - 0.70 10.52
邓 燕 董事、副总经理 6.47 3.28 - 0.60 10.35
刘 艳 董事、董事会秘书 14.05 1.07 - 1.56 16.68
薛泰尧 财务总监 25.00 4.65 2.64 1.04 33.33
张明春 监事会主席、丰元天弘生产部经理 2.95 1.12 0.20 0.24 4.51
朱 敏 监事、物流中心职员 1.61 1.17 0.10 0.07 2.95
贺淑萍 监事、销售总部国际贸易部经理 1.84 1.99 0.10 0.49 4.42
李桂臣 技术开发部经理、硝酸制造部主管 2.93 0.68 0.03 0.08 3.72
③ 2014 年度
出勤 考核、 职务 其他
姓 名 职务 合计
工资 年终奖 津贴 补贴
赵光辉 董事长、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 14.40 - 7.20 9.60 31.20
万福信 董事、副总经理 7.42 4.36 - 0.63 12.41
邓 燕 董事、副总经理 8.28 4.16 - 0.60 13.04
刘 艳 董事、董事会秘书 16.34 3.94 - 1.61 21.89
薛泰尧 财务总监 26.26 7.11 - 2.58 35.95
张明春 监事会主席、丰元天弘生产部经理 3.96 0.92 - 0.63 5.51
朱 敏 监事、物流中心职员 2.11 0.98 - 0.21 3.30
贺淑萍 监事、销售总部国际贸易部经理 1.50 2.60 - 0.24 4.34
李桂臣 技术开发部经理、硝酸制造部主管 3.69 1.09 - 0.29 5.07
刘艳、薛泰尧系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专门从青岛市招聘的高级管
理人员,因此该两人的薪酬较高。薛泰尧于 2011 年入职,未参与 2008
年公司增资,故其薪酬最高。公司其他董事(不含外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为台儿庄当地居民,薪酬系根据当地
薪酬水平确定。公司地处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
根据《2013 年枣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3 年山东各
市 GDP 和人均 GDP 排名》等信息资料,枣庄市 2013 年 GDP1,830.63 亿
元,在山东省 17 个地级市中排名倒数第三;枣庄市 2013 年人均 GDP4.91
万元,在山东各地市中排名也相对靠后;台儿庄区 2013 年 GDP146 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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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元,占枣庄市的 7.98%,在枣庄市下辖的六个市、区中排名倒数第二
位。
台儿庄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台儿庄地区人员流动性较小,
高级管理人员的就业机会较少;此外,公司董事(不含外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在公司服务多年,稳定性高。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
技术人员的薪酬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是匹配的,具有合理性。
2、最近三年薪酬变动情况分析
董事会秘书刘艳 2013 年因休假一个月,故其薪酬较 2012 年下降
-8.71%;核心技术人员李桂臣 2013 年薪酬比 2012 年低系因其 2013 年
考核未达标造成其年终奖减少所致;贺淑萍 2014 年因休产假,故其薪
酬未增长;报告期,监事朱敏由于身体原因出勤率低,相应的出勤工
资、考核及年终奖较低,薪酬水平相对较低。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为赵光辉和李桂臣,为保持技术领先地位,公
司先后返聘范德文(2010 年 1 月 15 日至 2013 年 1 月 30 日在公司任
职)、蔡善稳(2014 年 1 月至今在公司任职)为公司的技术顾问。2012
年公司向范德文支付薪酬约 7 万元,2014 年公司向蔡善稳支付薪酬约
12 万元。
除监事贺淑萍外,公司其他董事(不含外部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2014 年薪酬较 2013 年有不同程度的增加或无
变动。
综上,除特殊原因外,公司其他董事(不含外部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薪酬是平稳或逐年增加的。
3、与山东省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对比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鉴于枣庄市尚无境内、外上市公
司,为此选择山东省化工行业中规模与发行人相当的上市公司进行比
较分析如下:
① 同行业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10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014年 2014年
序 上市
简称 代码 区域 主营产品 营业收入 净利润
号 日期
(亿元) (万元)
山东省聊城市
1 阳谷华泰 300121 2010.9 橡胶助剂 7.45 2,696
阳谷县
山东省淄博市 聚氨酯硬泡
2 联创节能 300343 2012.7 8.33 638
张店区 组合聚醚
② 同行业上市公司董事(不含外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核心技术人员薪酬情况
阳谷华泰
职务 2014年薪酬(万元)
董事长 19.16
董事、总经理 14.01
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10.82
董事、副总经理 6.40
副总经理 10.82
副总经理 10.82
监事会主席、车间主任 7.81
监事、下属子公司技术部部长 7.80
职工监事、阳谷新厂区生产厂长、安全部副部长 6.69
联创节能
职务 2014年薪酬(万元)
董事长、总经理 20.11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17.38
董事、副总经理 12.61
董事 13.10
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9.92
副总经理 10.28
监事会主席、聚醚技术中心副主任 5.69
监事、质量安全环保部部长 5.61
职工代表监事、销售内勤 3.7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报告期董事(不含外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薪酬情况与上述同行业二家上市公司不
存在明显差异。
第二部分 发行人变化情况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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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一、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授权和批准
2014年12月20日,发行人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通过《关于延长<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上市的议案>
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延长<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具体事项的议案>有效期的议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尚在有效期内。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行人登记状态为在营企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经营活动处于有效持续状态;
发行人未发生任何导致其丧失或可能丧失本次发行上市之主体资格的
情形。
三、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论述了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 据 大 信 公 司 于 2015 年 1 月 28 日 出 具 的 大 信 审 字 [2015] 第
3-00010 号《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大信
审字[2015]第 3-00010 号《审计报告》”)、大信专审字[2015]第 3-00011
号《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大信
专审字[2015]第 3-00011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信专审字[2015]
第 3-00013 号《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以及税
收优惠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大信专审字[2015]第 3-00013 号《主要
税种纳税情况以及税收优惠审核报告》”)和工商、税务、环保等政府
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的查验,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的实质条件变化部分补充披露如下,未发生变化部分不再赘述:
1、根据大信公司出具的大信审字[2015]第 3-00010 号《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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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告》,发行人 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4,098.97 万元、
1,628.39 万元、3,137.44 万元,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发行人具
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之规定。
2、根据大信公司出具的大信专审字[2015]第 3-00011 号《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3、丰元化学的财务会计方面
(1)根据大信公司出具的大信审字[2015]第 3-00010 号《审计报
告》,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
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2)根据大信公司出具的大信专审字[2015]第 3-00011 号《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大信公司出具的大信审字[2015]
第 3-00010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
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
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大信公司出具
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大信公司出具的大信审字[2015]
第 3-00010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
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
相同或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无随意变更的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大信公司出具的大信审字[2015]
第 3-00010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
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
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13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6)根据大信公司出具的大信审字[2015]第 3-00010 号《审计报
告》,发行人符合下列条件:
① 发行人 2012 年、2013 年、201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4,098.97 万元、
1,628.39 万元、3,137.44 万元。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
2 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为 84,795.54 万元,
超过 3 亿元。
③ 发行人目前股本总额为 7,268.48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
④ 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为 41, 409.03 万元,无形资产(不
含土地使用权)为 0 元,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的比例为 0.00%,无形
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⑤丰元化学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7)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相关税务部门提
供的证明和大信公司出具的大信专审字[2015]第 3-00013 号《主要税
种纳税情况以及税收优惠审核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依法
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
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8)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大信公司出具的大信审字[2015]
第 3-00010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丰元化学申报文件中
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其他重要信息;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相关凭证。
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9)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大信公司出具的大信审字[2015]
第 3-00010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
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①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
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4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②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者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
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
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⑤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有技术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
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 其他可能对丰元化学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具备《证券法》、
《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论述了
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制定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发行人的员工花名册、
发行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工资表、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
费凭证、枣庄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和枣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
具的证明,截至2014年12月31日,发行人在册职工人数为384人,报告
期内发行人实行劳动合同制,独立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独立为员工
购买社会保险,并且制定了独立的劳动、人事、工资管理制度对员工
进行管理。公司目前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
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基
本社会保险基金。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有180人未在公司缴纳社
会保险。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包括:① 33人系已超过退休年龄或已
办理退休手续,不符合参保条件;②103人已参加新农合保险或其他商
15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业保险而不愿重复参保;③38人系因经济困难、流动性大或参保手续
麻烦等原因不愿意参保;④其他6人经沟通动员,同意缴纳社保,目前
正在办理补缴手续。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公司有194人未在公司缴纳住房公积金。未
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原因包括:① 12人系已超过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
手续,不符合缴纳条件;②156人已有自有住房或宅基地,不愿意缴纳
住房公积金;③20人系由于经济困难、流动性大、手续麻烦等原因不
同意公司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④其他6人经沟通动员,同意缴纳住房
公积金,目前正在办理补缴手续。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1月29日出具《证明》,公司
自2014年7月以来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社会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任何因违反社会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5年1月29
日出具《证明》,公司自2014年7月以来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住房公积金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任何因违反住房公积
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经查验,期间内发行人未出现任何导致其丧失或者可能丧失业务、
资产、财务、人员或机构独立性的情形,发行人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
化,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
五、发行人股东情况更新
经查验,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以来,发行人未发生股
本总额变动情况。
(一) 发行人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发行人股东黄小青于 2014 年去世。2015 年 1 月 15 日,山东省济
南市历下公证处出具(2014)济历下证民字第 2086 号《公证书》,证
明被继承人黄小青遗留的发行人 40 万股股份由其丈夫臧晓利、女儿臧
16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奕帆共同继承。
臧晓利,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 370102197408179512,住址
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 34 号 7 号楼 1-601 号,无永久境外居留权。
臧奕帆,女,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 370102200909120062(未成
年),住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 34 号 7 号楼 1-601 号,无永久境外
居留权。其父臧晓利为其法定监护人。
为此,发行人股本结构变更如下:
持股数 占总股本比例
编号 股东名称 股权性质
(万股) (%)
1 赵光辉 4,220.00 58.06 自然人股
2 五都投资有限公司 725.00 9.97 法人股
3 淄博叶立永帆经贸有限公司 180.00 2.48 法人股
4 山东沂源兴国矿业有限公司 120.00 1.65 法人股
5 天津达晨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0.00 3.44 法人股
6 天津达晨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0.00 2.89 法人股
7 北京市龙柏翌明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36.70 1.88 法人股
8 广东喜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0.00 2.75 法人股
9 青岛悦丰新材料有限公司 300.00 4.13 法人股
10 苏州长江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00.00 2.75 法人股
11 苏州富丽高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50.00 2.06 法人股
12 苏州东方九胜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150.00 2.06 法人股
13 深圳市孚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00.00 1.38 法人股
14 赵广坡 25.00 0.34 自然人股
15 万福信 25.00 0.34 自然人股
16 刘 艳 25.00 0.34 自然人股
17 杨道友 25.00 0.34 自然人股
18 王志东 20.00 0.28 自然人股
19 臧晓利 40.00 0.55 自然人股
20 张明春 15.64 0.22 自然人股
21 李桂臣 15.64 0.22 自然人股
22 邓 燕 15.64 0.22 自然人股
23 杨 翠 14.64 0.20 自然人股
24 孟庆田 13.64 0.19 自然人股
25 宋兆林 11.64 0.16 自然人股
26 王文芳 11.64 0.16 自然人股
27 朱 敏 8.00 0.11 自然人股
28 王运生 8.00 0.11 自然人股
29 秦传伦 8.00 0.11 自然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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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30 陈令国 8.00 0.11 自然人股
31 赵学忠 8.00 0.11 自然人股
32 赵凤芹 6.00 0.08 自然人股
33 庄传莉 6.00 0.08 自然人股
34 黄永建 6.00 0.08 自然人股
35 许锡锋 4.00 0.06 自然人股
36 王晓军 3.30 0.05 自然人股
37 刘继恩 3.00 0.04 自然人股
合计 7,268.48 100.00
(二)发行人的部分法人股东信息更新情况如下:
1、淄博叶立永帆经贸有限公司
永帆经贸成立于2007年11月2日,现持有丰元化学180万股股份,
占丰元化学总股本的2.48%。永帆经贸的注册资本为900万元,企业注
册号为370323228012654,住所地为沂源县城居家城1号楼,法定代表
人李希英,经营范围为:化工产品(不含易制毒、监控、危险品)、钢
材、五金交电、电线电缆、日用百货、自行车、农副产品、电子器材、
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通讯器材配件批发、零售;按照监管规定,
以自有资金对未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投资;计算
机网络工程设计、施工;弱电工程安装;货物进出口(国家限定经营
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天津达晨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达晨创世各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编号 合伙人名称 营业执照号/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身份证号
1 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40301103764639 2,300.00 3.2213%
(普通合伙人)
2 仓叶东(有限合伙人) 32010419680703**** 2,000.00 2.8011%
3 陈洪湖(有限合伙人) 33030219691026**** 3,200.00 4.4818%
4 陈永娟(有限合伙人) 33032519570212**** 2,000.00 2.8011%
5 陈志杰(有限合伙人) 33030219610501**** 2,000.00 2.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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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6 佛山市诺晨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440682000178484 2,000.00 2.8011%
(有限合伙人)
7 傅皓(有限合伙人) 44052219691110**** 1,000.00 1.4006%
8 何海明(有限合伙人) 33010319650102**** 1,000.00 1.4006%
9 侯斌(有限合伙人) 32051119680114**** 2,000.00 2.8011%
10 胡朝辉(有限合伙人) 61011319691123**** 2,000.00 2.8011%
11 胡浩亮(有限合伙人) 33022419720103**** 2,000.00 2.8011%
12 胡建宏(有限合伙人) 33020319640111**** 3,100.00 4.3417%
13 李虹静(有限合伙人) 51292819680102**** 1,000.00 1.4006%
14 李俊杰(有限合伙人) 33062119920818**** 2,000.00 2.8011%
15 李智慧(有限合伙人) 13010519660209**** 2,000.00 2.8011%
16 林建军(有限合伙人) 11010519580801**** 1,000.00 1.4006%
17 陆祥元(有限合伙人) 32052019660327**** 2,100.00 2.9412%
18 戚国强(有限合伙人) 31022219670517**** 2,000.00 2.8011%
19 邵浩南(有限合伙人) 32010619450901**** 1,100.00 1.5406%
20 沈晓恒(有限合伙人) 33292119710524**** 2,000.00 2.8011%
21 四川泰基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510109000025543 5,000.00 7.0028%
(有限合伙人)
22 苏州海竞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320594000016035 3,000.00 4.2017%
(有限合伙人)
23 王卫平(有限合伙人) 32070519671110**** 1,300.00 1.8207%
24 吴菊明(有限合伙人) 32052419590123**** 2,000.00 2.8011%
25 吴世忠(有限合伙人) 51012219471130**** 3,000.00 4.2017%
26 吴笑女(有限合伙人) 11010519620910**** 1,200.00 1.6807%
27 杨加群(有限合伙人) 51292819730102**** 1,000.00 1.4006%
28 杨伟潮(有限合伙人) 44052619700329**** 1,000.00 1.4006%
29 义乌市鑫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330782000054857 2,000.00 2.8011%
(有限合伙人)
20 於祥军(有限合伙人) 33260119621021**** 2,000.00 2.8011%
31 苏州港口张家港港务有限公司(有限合伙 320582000004516 1,000.00 1.4006%
人)
32 张叶铠(有限合伙人) 44010519721109**** 1,100.00 1.5406%
33 浙江超人控股有限公司 330784000017911 2,000.00 2.8011%
(有限合伙人)
34 义乌新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 330782000224473 2,000.00 2.8011%
限合伙人)
35 朱云舫(有限合伙人) 32052419710609**** 2,000.00 2.8011%
36 上海叁陆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 310115001764795 4,000.00 5.6022%
人)
合 计 71,400.00 100.00%
3、天津达晨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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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达晨盛世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编号 合伙人名称 营业执照号/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身份证号 (%)
1 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40301103764639
2,000 3.1201
(普通合伙人)
2 冯济国(有限合伙人) 32050419530518**** 1,000.00 1.5601
3 高建珍(有限合伙人) 31010419661016**** 1,000.00 1.5601
4 高江波(有限合伙人) 33072219701011**** 2,500.00 3.9002
5 葛和平(有限合伙人) 33030219640222**** 2,100.00 3.2761
6 湖北世纪英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420000000019129 1,000.00 1.5601
(有限合伙人)
7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430000000028050 3,700.00 5.7722
(有限合伙人)
8 黄福明(有限合伙人) 32050319650903**** 1,100.00 1.7161
9 季虹(有限合伙人) 33010619610708**** 1,000.00 1.5601
10 贾全剑(有限合伙人) 32011419660314**** 1,000.00 1.5601
11 李宝蝉(有限合伙人) 44062319690617**** 1,000.00 1.5601
12 李立群(有限合伙人) 12010219670613**** 1,000.00 1.5601
13 李立文(有限合伙人) 32050419531122**** 1,600.00 2.4961
14 李旭宏(有限合伙人) 32010219631963**** 1,000.00 1.5601
15 李耀原(有限合伙人) 33020319650526**** 1,000.00 1.5601
16 梁悦(有限合伙人) 11010119740511**** 1,200.00 1.8721
17 陆小萍(有限合伙人) 32050419600926**** 1,000.00 1.5601
18 钱利(有限合伙人) 32052519721006**** 2,000.00 3.1201
19 沈华宏(有限合伙人) 31010919681107**** 1,000.00 1.5601
20 苏铁蕾(有限合伙人) 43010419680224**** 1,000.00 1.5601
21 汪素洁(有限合伙人) 33030319720124**** 1,000.00 1.5601
22 吴锐文(有限合伙人) 44052519710519**** 1,100.00 1.7161
23 苏州大得宏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7.8003
5400002002375 5,000.00
(有限合伙人)
24 蔡家其(有限合伙人) 32052419570501**** 2,000.00 3.1201
25 严明硕(有限合伙人) 31010419661211**** 1,000.00 1.5601
26 严世平(有限合伙人) 31022519570309**** 2,500.00 3.9002
27 晏丽(有限合伙人) 43232119760408**** 1,000.00 1.5601
28 于飞(有限合伙人) 31010519701006**** 1,000.00 1.5601
29 张飚(有限合伙人) 33010619690507**** 1,000.00 1.5601
30 郑雪峰(有限合伙人) 33032119730813**** 1,000.00 1.5601
31 支文珏(有限合伙人) 31010119781121**** 2,600.00 4.0562
32 周金坤(有限合伙人) 32052519710321**** 1,000.00 1.5601
33 朱军(有限合伙人) 32050419731110**** 1,300.00 2.0281
34 朱红艳(有限合伙人) 42020319700825**** 1,000.00 1.5601
20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35 竺纯喜(有限合伙人) 33032519710124**** 1,000.00 1.5601
36 左晔(有限合伙人) 31010519670220**** 1,500.00 2.3401
37 天津歌斐鑫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10,900.00 17.0047
120192000058596
合伙) (有限合伙人)
合 计 64,100.00 100.00%
4、山东沂源兴国矿业有限公司
兴国矿业成立于2002年11月27日,现持有丰元化学120万股股份,
占丰元化学总股本的1.65%。兴国矿业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企业
注册号为370323228003496,住所地为沂源县鲁村镇龙子峪村,法定代
表人董方国,经营范围为:铁精粉加工、销售;煤炭、钢材、五金交
电、干鲜果品、有色金属、天然橡胶、黑色金属、非金属原矿石(国
家统一经营的除外)、管道、塑料制品、玻璃纤维及制品、化工产品(易
制毒、监控、危险化学品除外)销售;货物进出口(国家限定经营和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按照监管规定,以自有资金对未上市企
业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兴国矿业的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编号 股东名称/姓名 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董方国 37282819660415**** 5,000.00 100.00%
合 计 5,000.00 100.00%
七、发行人的业务
1、经查验,期间内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2、根据大信公司出具的大信审字[2015]第 3-00010 号《审计报
告》,经查验,发行人 2012 年度、2013 年度、2014 年度的主营业务收
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均为 100%。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经查验,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1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一)关联方变化情况
1、经查验,期间内发行人新增一参股企业-赣州中辰精细化工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中辰),相关信息如下:
2012年10月15日,赣州中辰在赣州市章贡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成立,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360702110001574)。赣州中辰法定代
表人为黄平;注册资本为3000万人民币,实收资本为3000万人民币;
住所地为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西有色冶金基地;经营范围:工业草
酸、草酸制品的生产和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持有其20%的股权。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赣
州中辰登记状态为开业。
除上述变化外,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2、发行人与赣州中辰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经询证发行人,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业务合同、发行人董
事会及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赣州中辰与发行
人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新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1、根据大信审字[2015]第 3-00010 号《审计报告》,2014 年度发
行人与联合丰元发生的采购业务、接受劳务关联交易的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关联交易定价 2014 年度
关联方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方式及决策程 占同类交易
金额
序 金额的比例%
山东联合丰元化工有限公司 采购硝酸 市场价格 25,549,586.38 98.61
经查验,上述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均参照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
定,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根据大信审字[2015]第 3-00010 号《审计报告》,期间内发行
人全资子公司青岛公司与赵光辉发生的租赁事项如下:
2010 年 1 月 1 日,赵光辉与青岛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
22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同约定青岛公司承租赵光辉位于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 2 号国华大厦 A
座 701 户(东户)的办公室,房屋面积为 100.80 平方米,年租金为人民
币 105,000.00 元(2.9 元/日/平方米),房屋租赁期限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租赁期限共 5 年。
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2015 年 1 月 1 日,赵光辉与青岛
公司续签《房屋租赁合同》,年租金仍为人民币 105,000.00 元(2.9 元
/日/平方米),房屋租赁期限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止,租赁期限共 4 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允,系双
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其内容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九、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以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生变
化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房产抵押登记情况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期间发行人
以下 35 处房产办理了抵押,具体情况如下:
建筑面积 设计 取得时间 他项
编号 房产证号
(平方米) 用途 与方式 权利
1 枣房权证台字第 00325274 号 5,247.68 办公 2008 年自建 有
2 枣房权证台字第 00325275 号 635.23 车间 2003 年自建 有
3 枣房权证台字第 00325276 号 182.80 办公 2003 年自建 有
4 枣房权证台字第 00325277 号 221.13 车间 2005 年自建 有
5 枣房权证台字第 00325278 号 61.89 仓库 2005 年自建 有
6 枣房权证台字第 00325279 号 60.06 传达室 2008 年自建 有
7 枣房权证台字第 00325280 号 635.23 车间 2003 年自建 有
23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8 枣房权证台字第 00325281 号 868.78 车间 2003 年自建 有
9 枣房权证台字第 00325282 号 902.29 车间 2003 年自建 有
10 枣房权证台字第 00325283 号 410.26 锅炉房 2003 年自建 有
11 枣房权证台字第 00325284 号 643.23 车间 2003 年自建 有
12 枣房权证台字第 00325285 号 1,551.29 车间 2003 年自建 有
13 枣房权证台字第 00325286 号 93.24 车间 2003 年自建 有
14 枣房权证台字第 00325287 号 948.55 车间 2003 年自建 有
15 枣房权证台字第 00325288 号 596.06 办公 2003 年自建 有
16 枣房权证台字第 00325289 号 230.00 餐厅 2003 年自建 有
17 枣房权证台字第 00325290 号 616.82 办公 2003 年自建 有
18 枣房权证台字第 00325291 号 629.95 车间 2003 年自建 有
19 枣房权证台字第 00325292 号 235.20 车间 2003 年自建 有
20 枣房权证台字第 00325293 号 174.32 车间 2003 年自建 有
21 枣房权证台字第 00325294 号 243.68 车间 2003 年自建 有
22 枣房权证台字第 00325295 号 798.00 车间 2003 年自建 有
23 枣房权证台字第 00325296 号 43.29 传达室 2003 年自建 有
24 枣房权证台字第 00325297 号 700.15 车间 2003 年自建 有
25 枣房权证台字第 00325298 号 755.12 车间 2003 年自建 有
26 枣房权证台字第 00325300 号 249.09 办公 2005 年自建 有
27 枣房权证台字第 00325351 号 499.90 车间 2003 年自建 有
28 枣房权证台字第 00325352 号 543.13 车间 2003 年自建 有
29 枣房权证台字第 00325353 号 798.00 车间 2003 年自建 有
30 枣房权证台字第 00325354 号 758.23 车间 2003 年自建 有
31 枣房权证台字第 00325355 号 97.19 配电室 2003 年自建 有
32 枣房权证台字第 00325356 号 71.36 车间 2003 年自建 有
33 枣房权证台字第 00325357 号 346.50 车间 2003 年自建 有
34 枣房权证台字第 00325358 号 918.68 车间 2003 年自建 有
35 枣房权证台字第 00325361 号 166.81 车间 2003 年自建 有
合 计 21,933.14
注:因发行人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台儿庄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台儿
庄支行”)借款对上述房产办理抵押,详情参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发行人的重大
债权债务(一)1、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部分。
经查验,发行人的上述房产均系自建取得,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
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除上述披露的抵押情况外,不存在
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二)发行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情况
24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期间
发行人以下五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了抵押,具体情况如下:
使用面积 取得 他项
编号 土地使用权证号 终止日期 座落 用途
(平方米) 方式 权利
台儿庄区经济
枣台国用(2011)
1 4,353 2058-11-18 园区广进路西 出让 工业 有
第 04044 号
侧
枣台国用(2009) 台儿庄区
2 50,057 2059-10-20 出让 工业 有
第 014 号 万通路东侧
枣台国用(2008) 台儿庄区万通
3 17,584 2056-12-29 出让 工业 有
第 063 号 路北首
枣台国用(2008) 台儿庄区万通
4 22,292 2058-01-01 出让 工业 有
第 064 号 路北段东侧
枣台国用(2013) 台儿庄区东顺
5 10,791 2062-3-15 出让 工业 有
第 04004 号 路东侧
合 计 105,077
注:因发行人向中国银行台儿庄支行借款对上述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详情参见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一)1、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部分。
经查验,上述土地使用权均系发行人从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取得,
权利的取得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土地使用权,
除上述披露的抵押情况外,不存在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资产的取得均合法有效,发行
人对上述资产所享有权利不存在纠纷。发行人所拥有的房产、土地使
用权因正常经营活动而设置的抵押合法、有效,并已在有权部门办理
抵押登记,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中相关房产、土地使用权的合法使
用造成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经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新增加的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重
大合同如下:
1、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2014 年 12 月 2 日,丰元化学与中国银行台儿庄支行签订《授信
25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额度协议》(协议编号:2014 年山东丰元额字 001 号),约定该行向发
行人提供人民币 3,500 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从 2014 年 12 月 2
日起至 2015 年 11 月 12 日止;授信额度的种类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该合同项下丰元化学的债务由赵光辉及其配偶朱宝芝提供最高额保
证、丰元化学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签订担保合同。
2014 年 12 月 2 日,丰元化学与中国银行台儿庄支行签订《流动
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4 年山东丰元借字 001 号),该行向丰
元化学提供了人民币贰仟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自
实际提款日起算。丰元化学于 2014 年 12 月 16 日提款。贷款利率实行
浮动利率,以实际提款日(若为分笔提款,则为第一个实际提款日)
为起算日,每 3 个月为一个浮动周期,重新定价一次。
上述借款合同的担保合同为:
2014 年 12 月 8 日,赵光辉、朱宝芝与中国银行台儿庄支行签订
《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4 年山东丰元保字 001 号),被担
保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3,500 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
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4 年 12 月 2 日,丰元化学与中国银行台儿庄支行分别签订了
二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2014 年山东丰元抵字 001
号及 2014 年山东丰元抵字 002 号),被担保最高债权额分别为人民币
2,450 万元和 1,050 万元,抵押权行使期间:就每笔主债权而言,抵
押权人应在其诉讼时效期间行使;若该笔债权为分期清偿的,则抵押
权人应在基于最后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前行使抵押
权。
丰元化学抵押物请见下表:
数量 抵押价值 所有人/权利凭 所在地 登记机关
抵押物名称 评估价值(元)
(㎡/个) (万元) 证号码
土地使用权 4,353 1,458,255.00 100 枣台国用(2011) 台儿庄区经 台儿庄国土
第 04044 号 济园区广进 资源局
路西侧
土地使用权 50,057 16,819,152.00 1,177 枣台国用(2009) 台儿庄区 台儿庄国土
第 014 号 万通路东侧 资源局
土地使用权 17,584 5,820,304.00 407 枣台国用(2008) 台儿庄区万 台儿庄国土
第 063 号 通路北首 资源局
26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土地使用权 22,292 7,423,236.00 519 枣台国用(2008) 台儿庄区万 台儿庄国土
第 064 号 通路北段东 资源局
侧
土地使用权 10,791 3,528,657.00 247 枣台国用(2013) 台儿庄区东 台儿庄国土
第 04004 号 顺路东侧 资源局
合计 105,077 35,049,604.00 2,450
房产 5,247.68 9,370,257.00 460 枣房权证台字第 台儿庄区广 台儿庄房产
00325274 号 汇路 521 号 交易所
房产 635.23 464,353.13 20 枣房权证台字第 台儿庄区东 台儿庄房产
00325275 号 顺路 927 号 交易所
30#房
房产 182.8 141,487.20 7 枣房权证台字第 台儿庄区东 台儿庄房产
00325276 号 顺路 927 号 交易所
33#
房产 221.13 161646.03 8 枣房权证台字第 台儿庄区东 台儿庄房产
00325277 号 顺路 927 号 交易所
房产 61.89 110,511.00 5 枣房权证台字第 台儿庄区东 台儿庄房产
00325278 号 顺路 927 号 交易所
房产 60.06 107,243.00 5 枣房权证台字第 台儿庄区东 台儿庄房产
00325279 号 顺路 927 号 交易所
房产 635.23 1,087,006.00 43 枣房权证台字第 台儿庄区东 台儿庄房产
00325280 号 顺路 927 号 交易所
房产 868.78 1,486,656.00 59 枣房权证台字第 台儿庄区东 台儿庄房产
00325281 号 顺路 927 号 交易所
房产 902.29 1,543,999.00 61 枣房权证台字第 台儿庄区东 台儿庄房产
00325282 号 顺路 927 号 交易所
房产 410.26 702,037.00 28 枣房权证台字第 台儿庄区东 台儿庄房产
00325283 号 顺路 927 号 交易所
房产 643.23 1,100,695.00 44 枣房权证台字第 台儿庄区东 台儿庄房产
00325284 号 顺路 927 号 交易所
房产 1,551.29 2,654,576.00 106 枣房权证台字第 台儿庄区东 台儿庄房产
00325285 号 顺路 927 号 交易所
房产 93.24 159,552.00 6 枣房权证台字第 台儿庄区东 台儿庄房产
00325286 号 顺路 927 号 交易所
房产 948.55 1,623,159.00 64 枣房权证台字第 台儿庄区东 台儿庄房产
00325287 号 顺路 927 号 交易所
房产 596.06 1,053,238.00 42 枣房权证台字第 台儿庄区东 台儿庄房产
00325288 号 顺路 927 号 交易所
房产 230 393,576.00 15 枣房权证台字第 台儿庄区东 台儿庄房产
00325289 号 顺路 927 号 交易所
房产 616.82 1,089,921.00 43 枣房权证台字第 台儿庄区东 台儿庄房产
00325290 号 顺路 927 号 交易所
房产 629.95 1,077,970.00 43 枣房权证台字第 台儿庄区东 台儿庄房产
00325291 号 顺路 927 号 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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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房产 235.2 102,474.00 16 枣房权证台字第 台儿庄区东 台儿庄房产
00325292 号 顺路 927 号 交易所
房产 174.32 298,296.00 11 枣房权证台字第 台儿庄区东 台儿庄房产
00325293 号 顺路 927 号 交易所
房产 243.68 416,985.00 16 枣房权证台字第 台儿庄区东 台儿庄房产
00325294 号 顺路 927 号 交易所
房产 798 1,365,538.00 54 枣房权证台字第 台儿庄区东 台儿庄房产
00325295 号 顺路 927 号 交易所
房产 43.29 76,493.00 3 枣房权证台字第 台儿庄区东 台儿庄房产
00325296 号 顺路 927 号 交易所
房产 700.15 1,198,097.00 47 枣房权证台字第 台儿庄区东 台儿庄房产
00325297 号 顺路 927 号 交易所
房产 755.12 1,292,161.00 51 枣房权证台字第 台儿庄区东 台儿庄房产
00325298 号 顺路 927 号 交易所
房产 3247.26 5,798,307.00 289 枣房权证台字第 台儿庄区东 台儿庄房产
00325299 号 顺路 927 号 交易所
房产 249.09 440,142.00 22 枣房权证台字第 台儿庄区东 台儿庄房产
00325300 号 顺路 927 号 交易所
房产 499.9 855,429.00 34 枣房权证台字第 台儿庄区东 台儿庄房产
00325351 号 顺路 927 号 交易所
房产 543.13 929,404.00 37 枣房权证台字第 台儿庄区东 台儿庄房产
00325352 号 顺路 927 号 交易所
房产 798 1,365,538.00 54 枣房权证台字第 台儿庄区东 台儿庄房产
00325353 号 顺路 927 号 交易所
房产 758.23 1,297,438.00 51 枣房权证台字第 台儿庄区东 台儿庄房产
00325354 号 顺路 927 号 交易所
房产 97.19 171,735.00 6 枣房权证台字第 台儿庄区东 台儿庄房产
00325355 号 顺路 927 号 交易所
房产 71.36 127,420.00 5 枣房权证台字第 台儿庄区东 台儿庄房产
00325356 号 顺路 927 号 交易所
房产 346.5 374,220.00 14 枣房权证台字第 台儿庄区东 台儿庄房产
00325357 号 顺路 927 号 交易所
房产 918.68 1,572,045.00 78 枣房权证台字第 台儿庄区东 台儿庄房产
00325358 号 顺路 927 号 交易所
房产 166.81 285,445.00 11 枣房权证台字第 台儿庄区东 台儿庄房产
00325361 号 顺路 927 号 交易所
合计 21,933.14 21,637,526.00 1,050
总计 3,500
2、正在履行的重大商务合同
28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发行人已签署且正在履行的重大原材料采购合同如下:
编号 采购方 供应方 采购物品 合同数量 有效期
2015/03/10-
1 丰元化学 山东瑞祥药业有限公司 葡萄糖 2,000吨
目前上述采购合同正在正常地履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债权债务均合
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纠纷。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的担保
1、根据大信审字[2015]第 3-00010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对关联方山东联合丰元化工有限公司应付账款为
3,889,143.27 元,除此之外,发行人与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
权债务关系,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应收款余额为零。
2、根据大信审字[2015]第 3-00010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
师对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访谈调查,除上述“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
务(一)1、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部分披露的赵光辉为发行人提供的
保证担保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
存在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发行人为关联方以外的其他法人
或自然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发行人的大额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大信审字[2015]第 3-00010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
验,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149.25 万元,
其他应付款余额为 28.78 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应付款均系因正常
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其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29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十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查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会议文件,期间内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情况如
下:
1、股东大会
(1)2014 年 12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①《关于延长<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上市的议案>
有效期的议案》;
②《关于延长<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具体事项的议案>有效期的议案》。
2、董事会
(1)2014 年 10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9 名董事均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赣州中辰精
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2)2014 年 12 月 2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9 名董事均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议案》。
(3)2014 年 12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9 名董事均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①《关于延长<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上市的议案>
有效期的议案》;
②《关于延长<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具体事项的议案>有效期的议案》;
③《关于召开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议案》。
(4)2015 年 1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9 名董事均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①《关于公司与山东联合丰元化工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关联交易事
30
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项的议案》;
②《关于青岛联合丰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赵光辉 2014 年度关联
交易事项的议案》;
③《关于批准报出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2-2014 年财务
报告的议案》。
3、监事会
(1)2015 年 1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①《关于公司与山东联合丰元化工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关联交易事
项的议案》;
②《关于青岛联合丰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赵光辉 2014 年度关联
交易事项的议案》。
十三、发行人的税务
经查验发行人的税收优惠的批复文件、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纳税情况专项鉴证报告、非经常性损益专项鉴证报
告、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发票、政府补助的
支付凭证或确认函、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
承诺、声明或确认函,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
变化情况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
公司及子公司丰元天弘精细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出口产品增值税实
行“免、抵、退”政策,公司子公司青岛联合丰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出口产品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公司及子公司的出口产品草
酸退税率为9%。执行上述出口退税优惠政策,2014年度出口免抵税额
1,233,011.77元,应退税额906,215.67元,实收退税额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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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2013年9月,支付税控系统服务费,抵免增值税520.00元。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财税[2014]34 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子公司青岛联合丰元国
际贸易有限公司 2014 年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14 年
度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青
岛联合丰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此获得 4,966.86 元所得税优惠。
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2014年度享受的财政补贴
2014 年度,根据《关于下达 2013 年枣庄市自主创新重大专项计
划的通知》枣科字[2013]50 号文,发行人收到枣庄市财政局拨付的自
主创新重大专项计划补助资金 1,500,000.00 元。
2014 年度,根据《关于加快安装视频监控和门禁等系统的通知》
(枣环函字[2014]263 号),发行人收到枣庄市环保局拨付的门禁系统
补助款 7,900.00 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大信审字[2015]第 3-00010 号《审计报告》
和大信专审字[2015]第 3-00013 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以及税收优
惠审核报告》,除上述事项外,自已申报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执行的税率、税种没有发生变化;2014 年度
公司未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枣庄市台儿庄区国家税务局于 2015 年 1 月 28 日出具的《证
明》,自 2014 年 7 月以来,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税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不存在任何因违反税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台儿庄分局于 2015 年 1 月 28 日出具的《证
明》,自 2014 年 7 月以来,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税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不存在任何因违反税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四、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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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一) 关于发行人的环保处罚
2014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以下简称
环保部)致函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请查处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
限公司环境污染问题的函》(环办函【2014】1814号),根据环保部执
法人员对丰元化学的现场调查,发现丰元化学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00
年建成投产的4条共计4万吨/年工业草酸生产线未依法办理环评手续;
二是35吨燃煤锅炉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石灰石-石膏法脱硫设施、未安
装废气在线监测设备;三是废气超标排放造成周围环境空气严重污染,
现场检查期间发现氮氧化物长时间大量泄漏;四是企业常年排放废水
致北环城河水污染。为此,责成山东省环保厅:一、督促地方环保部
门对企业存在的环保违法问题依法严肃处理处罚,并督促企业整改到
位,在环境安全未得到切实保障的情形下不得进行生产。二、督促地
方环保部门对北环城河水质及底泥进行监测,并视情况开展水体生态
修复,根据“损害担责”原则,依法由排污单位承担相关责任。三、
督促地方环保部门监督企业加强环境信息公开,与周围群众建立良好
的沟通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四、及时向社会公开企业整改情况和处
理处罚情况。
2014年12月26日,枣庄市台儿庄区环保局向丰元化学下达台环罚
字【2014】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在2014年12月3日,
国家环保部华东督查中心执行人员对公司检查时发现,公司在正常生
产期间,3、4号工业草酸生产线的氧化工段及吸收工段之间,因风机
故障导致大量氮氧化物黄色气体泄漏,泄漏时间约20分钟,未向环保
部门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
并根据该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丰元化学处以2万元罚款。
环保处罚对丰元化学生产经营的影响:事故发生后,公司及时组
织人员抢修,排除故障,恢复风机正常运行。由于此次突发事故发生
氮氧化物泄漏的时间只有约20分钟,未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及人员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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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因此本次事故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很小。
环保处罚后,丰元化学采取了以下改进措施:第一、针对此次事
故,公司领导召开紧急会议,对环保设施的管理和控制情况、应急预
案的适宜性、事故处理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评审,并提出改进意见;第
二、制定严格制度,完善应急预案,对应急设施(备)进行定期维护
保养;第三、进一步加强对环保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不再发生
类似事故。第四、对于35吨燃煤锅炉,按照环评要求建设石灰石-石膏
法脱硫设施并安装废气在线监测设备。
(二)关于山东省环保厅对于发行人环境污染问题的调查结果、
处理意见及发行人整改情况
根据2015年1月20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向环保部呈报的《关于报送
查处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问题有关情况的函》(鲁环函
【2015】43号),关于2000年建设的草酸生产线无环评审批手续问题,
根据枣庄市环保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丰元化学2000年成立初期,
投资建设了4条草酸生产线。2000年11月,有关部门对其4万吨草酸生
产线组织了“一控双达标”验收。2005年11月7日,枣庄市环保局以枣
环审字【2005】29号文件对其2万吨/年草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予以批复,2006年12月29日,通过了枣庄市环保局的验收。
关于3、4号工业草酸生产线氧化、吸收工段氮氧化物泄漏长达20
分钟问题,经查,本次氮氧化物泄漏时因为风机出现故障,备用风机
因长期不使用没能及时启动所致。由于企业内部管理不完善,且对备
用风机维护保养不及时,导致备用风机在正常风机事故状态下未能启
动,针对企业不能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导致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责令台儿庄区环保局对该企
业进行处罚,2014年12月26日,台儿庄区环保局对丰元化学处以2万元
罚款,并已处罚到位。
关于企业常年排放废水致北环城河水污染问题,经查,台儿庄北
环城河是台儿庄北部城区的主要纳污河道,承接台儿庄污水处理厂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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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理后的尾水和丰元化学处理后的外排水,没有天然径流,流量每天约
3.6万立方米,北环城河经台儿庄截污导流工程截蓄后汇入小季河,经
小季河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进一步处理后汇入韩庄运河。从例行监
测数据看,北环城河水质COD浓度在26.1-38.3mg/L之间,氮氧在
0.6-1.2mg/L之间,韩庄运河国控断面台儿庄大桥COD和氮氧均达到地
表水III类标准。丰元化学是一家省控重点涉水企业,经查阅在线数据,
自2012年以来,COD和氮氧浓度均达到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重点保
护区域排放标准;经查阅企业各生产线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生产原
料,产品生产和废水处理过程中,不产生重金属污染物。
根据2015年3月16日枣庄市环保局向山东省环保厅呈报的《关于山
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并经本
所律师查验,关于企业生产污水排至北环城河,导致河底有绿色沉淀
物,河水呈绿色的问题。2015年1月4日和2015年1月27日,枣庄市环境
监测站分别对台儿庄区北环城河底泥和该公司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
测。2015年1月30日,枣庄市环境监测站出具枣环(监)字2015年第6
号《监测报告》。根据监测结果和台儿庄区环保局证明,该公司外排废
水重金属污染物未超标,台儿庄区北环城河底泥重金属污染物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III类
标准。
关于3、4号工业草酸生产线氧化、吸收工段氮氧化物泄漏长达20
分钟问题,本次事故属于意外突发事件,台儿庄区环保局对丰元化学
处以2万元罚款,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企业已制定严格制定,
加强了操作工人培训,确保生产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同时,完善了应
急预案,对应急设施(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一旦出现类似事故,
能快速及时启动应急,严防污染物泄漏扩散。
根据2015年3月18日枣庄市环保局出具的《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35吨锅炉石灰石-石膏法脱硫设施验收情况的意见》,该项目
已经建设完成,安装了废气在线监测设备,并开展了脱硫工程验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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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测。根据监测结果,锅炉烟气满足《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7/2374-2013)的要求。
(三)根据2015年2月6日枣庄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丰元化学
环保守法《证明》,公司外排废水中重金属污染物未超标;公司3、4
号工业草酸生产线氧化、吸收工段氮氧化物泄漏约二十分钟的事故,
情节轻微,未造成重大污染物事故及人员伤害,台儿庄区环保局对公
司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自2014年7月以来,
丰元化学除本次因应急处理不当受到处罚外,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
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根据2015年2月6日枣庄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山东丰元天弘
精细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环保守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丰元天弘
自2014年7月以来,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
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除
因本次应急处理不当受到台儿庄区环保局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外,
不存在因其违反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和要求而被有权机关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综上,基于以上对发行人事实和法律方面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发生的变化,不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
件。发行人仍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体资格和实
质条件。
(二) 发行人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
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44 号)等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更新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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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三)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
准;若本次发行股票成功,发行人股票上市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核准。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中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已申报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
告》的组成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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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律师的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之签署
页。)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胡 明 经办律师: 虞海升
李 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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