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元股份: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6-20 09: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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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一六年五月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书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

及其保荐代表人陈春芳、刘胜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

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一、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 保荐代表人基本情况

保荐代表人陈春芳女士和刘胜民先生接受本保荐机构委派,具体负责山东丰

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元化学、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陈春芳女士,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总监、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

计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系,先后在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招商证券投

资银行部工作,参与了数字政通 IPO、合众思壮 IPO、涪陵榨菜 IPO、武石油重

大资产重组、吉安城投债、恒锋信息 IPO(在审)、粤新海工 IPO(在审)等工

作,参与了帝龙新材等企业 IPO 审计工作。

刘胜民先生,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董事总经理、保荐代表人、中国

注册会计师。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先后在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兴业证券投

资银行部、招商证券投资银行部工作,拥有 10 余年证券从业经验。刘胜民先生

主持完成了海鸥卫浴 IPO、川大智胜 IPO、三元股份 IPO、天元铝业 IPO(现在香

港发行并上市)、合众思壮 IPO、数字政通 IPO、南玻 A 非公开发行、伊利股份增

发、万科 A 定向增发、七匹狼和恒丰纸业股权分置改革、恒锋信息 IPO(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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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新海工 IPO(在审)等工作。

(二) 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接受本保荐机构委派,具体协办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协办人为罗光义

先生。

罗光义先生,中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具有律师资格,2008

年通过保荐代表人考试,曾先后主持或参与烟台万华集团改制项目、三角轮胎改

制项目、齐星铁塔 IPO、江淮动力再融资、精图信息 IPO、再升科技 IPO 等多家

公司的融资项目。

其他项目组成员:仓勇、姜涛、宋来欣。

(三) 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 枣庄市台儿庄区东顺路 1227 号

注册时间 2008 年 4 月 18 日

联系电话 0632-6611106

业务范围 草酸生产、销售;硝酸、硝酸钠生产、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四) 保荐机构关于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相关情形说明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之日,本保荐机构不存在以下情形:

1. 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 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

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4. 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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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 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 内部审核流程

(1) 本保荐机构在对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初步尽职调查后,

2011 年 12 月 13 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填写了

项目立项申请表,提交了立项申请报告,申请项目立项;2011 年 12 月 19 日,

本保荐机构召开了立项会议,审核同意项目立项。

(2) 正式申请文件制作完毕后,2012 年 2 月 14 日至 2 月 16 日,投资银行

总部质量监控部组织人员进行了现场质控和底稿查阅。离场后质量监控部对全套

申报文件从文件的制作质量、材料的完备性、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并与项目

组(包括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进行了充分沟通。

(3) 项目组根据质控审核意见对全套申报材料进行了修改完善后,提交了内

核申请。内核申请经部门业务负责人同意后,将全套申请文件提交内核工作小组

办公室(质量监控部)。

(4) 经内核负责人同意后,责成内核小组办公室召集内核会议,将全套申报

材料由内核小组办公室在内核会议之前发送给内核小组成员。

(5) 2012 年 4 月 9 日,本保荐机构召开了内核会议。内核会议中,质量监

控部依据出具的审核报告《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

小板上市项目质控审核报告》(质控核[2012]12 号)对项目核查情况做出汇报,

保荐代表人对履行保荐职责做出工作说明,项目组成员列席内核会议,陈述并回

答内核小组成员提出的问题。

(6) 项目经内核小组成员充分讨论后,内核小组成员根据项目情况做出独立

判断,采取记名书面表决的方式,表决同意推荐发行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7) 内核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内核会议的书面记录,并保存有关的文件资

料。内核小组办公室在内核会议结束后依据表决情况形成内核小组会议决议,并

经参会的内核小组成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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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项目组根据内核小组办公室出具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发行内

核小组会议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

申报项目的反馈意见》(鲁核反馈字[2012]13 号)修改全套材料,并对相关问题

做出书面说明,经内核小组办公室审核,内核负责人无异议,上报本保荐机构批

准后,项目小组正式上报文件。

2. 内核意见

经本保荐机构证券发行内核小组对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项目申请文件的审核,表决同意保荐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

内核小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良好,运作规范,具有良好

的发展前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通过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

将有利于进一步做优、做强公司的主营业务,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

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目标及发展规划,对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产生积极影响。

二、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机构作为推荐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特承诺如下:

(一) 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

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 保荐机构具体承诺事项

1.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

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本保荐机构组织编制了申请文件,

并据此出具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保荐书。

2.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

查,履行了如下保荐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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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

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

险和问题。

(2) 已经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

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

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

(3)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

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本保荐机构已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在对各种证据进

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了独立判断,并有充

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

性差异。

(三)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结论如下:

1.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 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 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 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 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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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三、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财务会计信息专项自查工作情况的说明

根据《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

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

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印发〈会计

监管风险提示第 4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的通知》(证监办发

[2012]89 号)等文件规定,保荐机构会同发行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于 2013 年 1-3 月对报告期内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开展了全面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加。即首先通过虚构交易

(例如,支付往来款项、购买原材料等)将大额资金转出,再将上述资金设法转

入发行人客户,最终以销售的方式将资金转回。

为落实公司是否存在以自我交易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加情况,本保

荐机构实施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 了解和测试公司关于销售管理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以确定销售管理控

制的设计和执行是否有效;

2. 获取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银行账户的对账单,检查银行对账单的大额资金

进出,查明与业务不相关或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大额资金流动原因,以确定是否

存在转出大额资金的情况;

3. 查明大额往来款项挂账时间较长的原因,关注是否存在通过支付往来款

项转出大额资金的情况;

4. 分析原材料购入数量与耗用数量的配比关系以及采购单价,检查是否存

在通过虚增原材料采购数量和采购单价将大额资金转出的情况;

5. 检查电、煤炭等能耗与产量的配比关系是否存在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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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测试采购和销售的单据,检查是否存在没有实物流的采购和销售;

7. 结合对主要供应商的实地走访、访谈或函证,核实原材料的采购数量和

单价以及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8. 结合对主要客户进行实地走访或函证,核实销售数量和销售价格,关注

主要客户向公司采购的商业理由是否合理、主要客户的经营规模与其向公司的采

购规模是否匹配等;

9. 将获取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资料与关联方资料进行比对,检查是否存在

相同的部分(如电话号码、住址等);

10. 获取公司管理层关于不存在以自我交易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加

情况的书面声明。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不存在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

收入、利润的虚假增加的情况。

(二) 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交换等方式进行恶意串通以

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如直销模式下,与客户串通,通过期末集中发货提

前确认收入,或放宽信用政策,以更长的信用期换取收入增加。经销或加盟模式

下,加大经销商或加盟商铺货数量,提前确认收入等。

为落实公司是否存在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交换等方式

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情况,本保荐机构实施了以下主要核

查程序:

1. 对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的波动进行分析,检查是否存在期末集

中发货、集中确认收入的情况;

2. 检查期后是否存在销售集中退回的情况;

3. 获取销售政策文件,通过对主要客户的访谈、分析应收账款余额增长的

原因、应收账款收回及时性分析等,确定是否存在放宽销售信用政策的情况;

4. 结合对主要客户的实地走访,了解主要客户与公司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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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往来,判断是否存在公司与主要客户串通确认虚假收入的可

能性;

5. 获取公司管理层关于不存在与其主要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

式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的情况的书面声明。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与主要客户

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式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的情

况。

(三) 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

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公司提供经济资源。

为落实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

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公司提供经济资源情况,本保荐机构实施了以下

主要核查程序:

1. 结合公司的原材料采购单价和对主要供应商的实地走访或访谈,检查公

司的原材料采购单价是否偏低并查明原因;

2. 结合投入产出比的分析,检查是否存在原材料投入与产品产出严重不配

比的情况并查明原因;

3. 结合期间费用率的分析,检查是否存在费用偏低的情况;

4. 检查关联方交易及其他重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确定是否存在关联方或

其他利益相关方向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况;

5. 向公司主要供应商和客户实施函证程序,核查公司主要供应商和客户与

公司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资金往来的情形;

6. 取得主要关联方山东联合丰元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丰元”)

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特别是分析了费用率等指标,核实是否存在替公

司支付成本、分摊费用的情况;

7. 查阅除上述主要关联方外其他关联方的财务报表、主要供应商和客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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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核查是否存在为公司承担成本、分摊费用的情形;

8. 获取公司管理层关于不存在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公司支付成本、

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公司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况的书面声明。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不存在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

方代公司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公司提供经济资源

的情况。

(四) 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报告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

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为落实公司是否存在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

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报告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

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

长情况,本保荐机构实施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 获取保荐机构的关联方清单;

2. 获取向公司投资的股东的关联方清单;

3. 根据上述获取的清单,与公司客户和供应商名单进行比对,检查公司是

否与上述清单中的企业发生交易;

4. 结合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调查和实地走访、访谈或函证,检查主要客

户和供应商是否与保荐机构、自然人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

5. 获取外部股东关于是否存在其与公司发生大额异常交易的书面声明;

6. 获取公司管理层关于是否存在与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外部股东及其关

联方发生大额交易的书面声明。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不存在与保荐机构及其关联

方、PE 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

他企业发生交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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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

虚构利润。

为落实公司是否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

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情况,本保荐机构实施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 结合原材料采购单价分析以及对主要供应商的实地走访或访谈,检查原

材料采购单价是否偏低并查明原因;

2. 结合投入产出比的分析,检查是否存在原材料投入与产品产出严重不配

比的情况并查明原因;

3. 核查主要关联方是否替公司承担成本、费用;

4. 获取公司管理层关于不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

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的情况的书面声明。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不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

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的情况。

(六) 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

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

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经核查,公司不属于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因此公司不存在采用技

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

与公司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虚假增长的情况。

(七) 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

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为落实公司是否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

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情况,本保荐机构

实施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 检查是否存在存货余额较大、毛利率异常高的情况并查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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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检查成本核算方法是否合理并保持一贯,分析报告期内成本构成(料、

工、费)比例是否出现大幅波动,包括抽查采购合同,审核采购价格,分析采购

均价的变动是否合理,抽查生产领料单、成本计算单,审核公司的成本归集和计

算是否正确,分析完工产品总成本和单位成本变动原因;

3. 检查修理费是否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4. 检查研发支出资本化是否符合准则规定;

5. 检查在建工程的增加额是否符合资本化的规定;

6. 获取公司管理层关于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

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的书面声明。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将生产修理费计入了生产成本,

主要系公司处于化工行业,主要产品是草酸系列产品(包括工业草酸、精制草酸

及草酸衍生品),在草酸的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硫酸和硝酸,这些原料和产品都

具有一定的腐蚀性,对机器设备以及运输工具都具有一定的腐蚀,需要经常维修

更换,如管线、阀门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的维修支出因

计入当期费用,而不应该计入生产成本。前年度计入存货的相关支出已随着存货

的销售而进入当期损益,对净损益没有影响,经测算 2013 年末存货中包含的维

修支出金额较小,考虑到公司行业性质的特殊性,需要经常对生产相关设备进行

管件、阀门、泵材等替换或维修,每次领用的金额相对不大,但较为频繁,累计

金额较大,如不计入生产成本不能完整的反映产品的成本,且对当期净损益影响

较小,经与申报会计师沟通后没有要求企业进行调整。

除上述事项外,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

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目

的的情况。

(八) 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为落实公司是否存在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情况,本

保荐机构实施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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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报告期内公司工资总额、人均工资水平等指标进行比较分析;

2. 了解公司所在地区的工资水平,并与公司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比较,判

断公司员工的工资水平是否正常;

3. 获取公司高管人员的工资发放表,检查高管人员的工资水平是否合理;

4. 了解是否存在劳务派遣情况;

5. 获取公司工资汇总表,并抽查工资发放名册;

6. 检查期后工资支付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工资被延后发放的情况;

7. 获取公司管理层关于是否存在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

业绩的书面声明。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不存在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

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的情况。

(九) 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

利润,粉饰报表。

为落实公司是否存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

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情况,本保荐机构实施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 比较分析报告期内各项经营管理费用的波动情况;

2. 结合期间费用率的分析,检查是否存在费用偏低的情况并查明原因;

3. 查看会计师实施的截止测试结果,重点检查期后费用的入账和支付情况;

4. 访谈公司的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的情况,各项经营

管理费用变化的原因,是否存在延迟发生的情况;

5. 关注公司广告投入的变化情况,核查是否存在推迟广告投入减少销售费

用的情形,详细分析广告费投入对销售的影响;

6. 获取公司管理层关于是否存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的书面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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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不存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

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的情况。

(十) 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为落实公司是否存在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情

况,本保荐机构实施了以下主要核查程序:

1. 了解公司制定的计提资产减值的政策,并检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

要求;

2. 与同行业的坏账计提比例进行比较,评估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

稳健;

3. 结合函证、对主要客户的实地走访、对长账龄款项可收回性的分析等,

评估期末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4. 比较公司产品的成本与售价,检查是否存在成本高于售价的情况;

5. 对于库存原材料价格高于市价的,检查公司确定的可变现净值是否正确;

6. 获取公司管理层关于不存在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估计不足

的书面声明。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不存在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

等资产减值估计不足的情况。

(十一) 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

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为落实公司是否存在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

状态时间等,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情况,本保荐机构实施了以下主要

核查程序:

1. 取得公司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的明细表,核查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构

成;

2. 对主要在建工程和大型固定资产进行实地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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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相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访谈,了解主要在建工程和大型外购固定资产

达到预定使用状态的确定标准;

4. 获取主要房屋完工验收核查记录等,检查该等记录是否表明已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

5. 结合对主要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检查记录,复核固定资产的

应计提的折旧额;

6. 获取公司管理层关于不存在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

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的书面声明。

通过实施上述核查程序,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不存在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

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以达到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

间的情况。

(十二) 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务或财务造假的情况。

在本次核查中,本保荐机构按照《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

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关于进一步

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2]14 号)、《关于印发〈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 4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审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2]89 号)的要求实施了相应的核查程序,

并且在核查过程中始终保持了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和高度的职业敏感性。根据本

保荐机构获取的核查证据,包括获取的管理层书面声明,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不

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务或财务造假情况。

四、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 保荐机构的推荐结论

经过本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及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

突出,经营业绩良好,运作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发行人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运用,将进一步改善发行人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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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状况,优化产品结构,巩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抗

风险能力。

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向中国证监会保荐丰元化学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二) 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发行人董事共

9 名,实际出席董事 9 名。会议由董事长赵光辉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审议,一

致通过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六个议案。

2012 年 1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7 人,代表发行人股份 7,268.48 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100%。该次股东大会以 7,268.48 万股赞成、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山

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上市的议案》等五个议

案。

2013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发行人董事共 9

名,实际出席董事 9 名。会议由董事长赵光辉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审议,一致

通过了《关于延长<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上市的议案>有效期的

议案》等八项议案。

2013 年 6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37 人,代表发行人股份 7,268.48 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

该次股东大会以 7,268.48 万股赞成、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延长<

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上市的议案>有效期的议案》等七项议案。

2014 年 12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7 人,代表发行人股份 7,268.48 万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100%。该次股东大会以 7,268.48 万股赞成、0 股反对、0 股弃权审议通过《关

于延长<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上市的议案>有效期的议案》等两

项议案。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15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及程序的规定,发行人已取得本次发行股票所必

需的内部有权机构之批准与授权,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三) 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开发行条件

1.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

度》、《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

则》及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体系。

发行人目前有 9 名董事,其中 3 名为发行人选任的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四

个专门委员会,即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

发行人共有 3 名监事,其中 2 名是由股东代表选任的监事,1 名是由职工代表选

任的监事。

根据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信专审字[2016]第

3-00002 号)、发行人律师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历次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

设立以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依法召开,规范运作;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6]第 3-00007 号)、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经营合

同及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报告期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持续增长,

由 2013 年末的 37,347.20 万元增长到 2015 年末的 41,203.98 万元;发行人盈利

16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能力具有可持续性,报告期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分别为 1,628.39 万元、3,137.44 万元和 2,446.88 万元;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偿

债能力,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资产负债率(母公司)10.53%,流动比

率 5.22,速动比率 3.53。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符合《证

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6]第 3-00007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信专

审字[2016]第 3-00002 号)及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

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4. 发行人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7,268.48 万元。根据发行人 201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2012 年度股东大会及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

拟向社会公开发行 2,422.90 万股社会公众股。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的股本总额

将达到人民 9,691.38 万元,其中公开发行的股份将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00%。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四) 本次证券发行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

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

1. 主体资格

(1) 根据《发起人协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

报告》(大信审字[2016]第 3-00007 号)、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发行人律师山东德衡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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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

律意见书》、历年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文件和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

发行人是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首发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发行人成立于 2008 年 4 月 18 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已持续经营超

过三年。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山东丰元化学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需终止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2)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08]第 0020

号)、发行人律师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主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发

行人的声明和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设立时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

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

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发行人最

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石油和化

学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发行人主要从事草酸系列产品(包括工业草酸、精

制草酸以及草酸衍生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4) 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① 发行人自 2000 年 8 月 23 日成立以来,一直从事草酸系列产品(包括工业

草酸、精制草酸以及草酸衍生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最近三年没有发生重大

变化。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6]

第 3-00007 号),发行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均来源于其主营业务。

② 通过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历次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和记录,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③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股权结构变化和历年工商变更及年检资料、发行

人的确认和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均为赵光辉,

18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没有发生变更。

(5)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赵光辉出具的声明和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

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 规范运行

(1) 通过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历次“三会”会

议通知、会议决议、会议纪要等文件,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符合《首发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 经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辅导,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办法》第十

五条的规定。

(3) 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上述人员的声明和本

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

期、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4) 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大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信专审字[2016]第 3-00002

号),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

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

(5) 根据工商、税务、环保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的承诺函和

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十八条的

规定:

19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①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依法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

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十六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

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

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⑤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大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6]第 3-00007 号)

和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

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

形,符合《首发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内控制度、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信专审字[2016]第 3-00002 号)和本保荐

机构对发行人银行存款、货币资金、往来款等的适当核查,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

管理制度,不存在发行人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

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条的

规定。

3. 财务与会计

根据查阅和分析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大

信审字[2016]第 3-00007 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

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信专审字[2016]第 3-00002 号)、发行人的重要

20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会计科目明细账、重大合同、财务制度、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资料、关联

交易的会议记录、同行业公司经营情况、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等文件和本保

荐机构的适当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

常,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 发行人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会计报表相关的

有效的内部控制,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

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办法》第二

十三条的规定。

(4)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

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

会计政策,不存在随意变更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 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

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

五条的规定。

(6) 根据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大信审

字[2016]第 3-00007 号),发行人财务指标均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

① 报告期,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2,113.11 万

元、3,420.51 万元和 2,631.11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

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628.39 万元、3,137.44 万元和 2,446.88 万元,按照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

数,累计 7,212.71 万元,超过 3,000 万元。

② 报告期,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23,986.47 万元、30,128.45 万元和

21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29,510.57 万元,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为 83,625.48 万元,超

过人民币 3 亿元。

③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7,268.48 万元,股本总额超过人

民币 3,000 万元。

④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无形资产为 3,034.11 万元,其中扣除

土地使用权后的无形资产的金额为 0.00 万元,占发行人净资产的比例为 0.00%,

不高于 20%。

⑤ 发行人最近一年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 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

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

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 发行人申报文件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其他重要信息;滥

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相

关凭证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0) 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首发办法》第三

十条的规定:

①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并

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者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资收益;

22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⑤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

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五) 独立性和募集资金运用

1. 独立性

通过对发行人的生产流程、组织结构图、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6]第 3-00007 号)、财产清单、主要资产的权

属证明文件、发行人声明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声明、历年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资料、《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文件查阅,以及

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的现场查看等对发行人的独立

性进行了适当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

要求:

(1) 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研发、生产、销售系统和直接面向市场独

立经营的能力。

(2)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

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

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3)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

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4)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

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存在发行人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5)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

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没有机构混同的

23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情形。

(6)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7) 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2. 募集资金运用

(1) 根据发行人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

用于投资于“年产 7.5 万吨工业草酸新建项目”、“年产 2.5 万吨精制草酸新建项

目”、“草酸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等三个项目,用途明确,并全部用于其主营

业务。

(2) 经查阅和分析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备案文件、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文件和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

募集资金金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

理能力等相适应。

(3) 根据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文件、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

评意见、发行人的说明和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 根据发行人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发行人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进行了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5)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发行人董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可行性研究

报告》和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6) 根据发行人相关资料和本保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已经建立募集资

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六) 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24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根据本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存在如下风险需要作

出提示:

1. 产品结构单一风险

目前公司的主导产品为工业草酸和精制草酸,其中,报告期工业草酸销售收

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65.08%、75.95%和 74.32%。公司销售收入

主要来自工业草酸,存在产品结构单一所带来的经营风险。

2. 草酸价格波动导致的业绩波动风险

报告期,公司工业草酸的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为 3,740.34 元/吨、4,267.73

元/吨和 4,034.12 元/吨,2014 年较 2013 年增长 14.10%,2015 年较 2014 年下

降 5.47%;2016 年第一季度,公司工业草酸平均销售价格约为 3,200 元/吨,与

2015 年第四季度持平,较 2015 年全年下降约 20%。公司产品价格有较大波动,

而公司净利润对草酸销售价格的敏感性较高,因而公司存在草酸价格波动带来

的业绩波动风险。

3. 产能适度扩张的市场风险

根据公司市场调研及行业公开数据综合分析,2012 年至 2014 年,国内工业

草酸的产量估计分别约为 31 万吨、32 万吨和 34 万吨。结合行业历史发展数据

及管理层对未来的判断,发行人预计 2020 年草酸的总体需求量约为 50 万吨(包

括国内需求和出口需求)。公司在对行业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合理规

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达产后,直接面向市场的工业

草酸产能将增加约 2.8 万吨/年,精制草酸产能将增加 2.5 万吨/年。

但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后,若草酸需求、草酸价格、原材料价格、

政策环境等因素与公司预期产生差异,则可能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报酬

率。

(七)对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该基金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

序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

25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私募投资基金备

案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该基金是否按规

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了核查。

经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互联网检索发行人法人股东工商信息、查阅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及股东提供的备案资料,发行人

股东北京龙柏翌明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苏州长江源股权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 已办结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分别取得 P1008282 号和

P1007105 号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发行人股东苏州东方九胜创业投资

企业(有限合伙) 已办结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其管理人深圳东方赛富投资有

限公司已办结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取得 P1003571 号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人登记证书;发行人股东苏州富丽高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已办结私募投

资基金备案手续,其管理人深圳富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办结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登记手续,并取得 P1001253 号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发行人股东天

津达晨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达晨盛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已办结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其共同管理人深圳市达晨财智

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办结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取得 P1000900

号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发行人股东深圳市孚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已办

结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取得 P1001971 号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

书。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已办理完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

案程序,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6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____ ___

罗光义

保荐代表人: ____ ___ ____ ___

陈春芳 刘胜民

内核负责人: ____ ___

李 虎

保荐业务负责人:____ ___

刘珂滨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____ ___

李 玮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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