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规范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分红行为,维护公司股
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
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依照《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
会令第 57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股东回报规划。
第一条: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意愿、
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
的回报机制。
第二条:分红回报规划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经
营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
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公司至少每三年审议一次分红回报规划,如果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和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可
以对分红规划进行调整;调整分红规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与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
第三条: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推行以
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
求和意愿。
2、股利分配的时间
在符合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如果当年半年度净利润
超过上年全年净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
3、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最低比例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
等计划,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利润增长快速,在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公司可以用追加股票方式
分配股利。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第四条: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16-2018 年)
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优先以现金形式向股东分配
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 30%。若在 2016-2018 年,公司净利润保持增长,则可提高现金分红
比例或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
等计划,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
计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
和监督。
第五条:本分红回报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