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大爆破: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出具承诺事项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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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宏大爆破 公告编号:2016-032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出具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宏大爆破”)

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2015年第七次会议以

及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向郑明钗、厦门

鑫祥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鑫祥景”)、傅重阳、陈海明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新华都工程100%股权,拟向娄底

市涟新建材商贸行(有限合伙)(下称“涟新建材”)、娄底市涟深

建材商贸行(有限合伙)(下称“涟深建材”)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涟邵建工42.05%股权。同时,公司拟向不超过10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39,372.24万元,即不超过本次交易对价的100%。本次交易完成后,

公司将直接持有新华都工程100%股权和涟邵建工100%股权。

2016年5月19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核准广东宏大爆破股份

有限公司向郑明钗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6]1096号)核准宏大爆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本次重组交易标的、交易对方、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作出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1、郑明钗、鑫祥景、傅重阳、陈海明、涟新建材、涟深建材关

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人/本公司保证为本次交易所

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本公司声明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

料均为真实的、原始的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

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系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

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

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本人/本公司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

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

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

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

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本公

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本人/本公司保证,如违反上述承诺及声明,将愿意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如本公司/本人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之前,本公司/本人不转让在宏大爆破拥有权

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

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宏大爆破董事会,由宏大爆破董事会代本公司/

本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如本公司/本人未

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则授权宏大爆破董事会核实后直接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

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如宏大爆破董事会未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

算公司报送本公司/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则授权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

违规情节,本公司/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3、各中介机构作出的关于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本中介机构为本次重组出具的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交易对方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郑明钗、鑫祥景、傅重阳、陈海明

就郑明钗认购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发行的股份,仅在下述条件

全部得到满足的前提下可转让或上市交易:i)该等股份自股份发行

结束之日起满36个月;ii)新华都工程累积实现净利润(具体定义见

《新华都工程盈利补偿协议》约定,下同)不低于《新华都工程盈利

补偿协议》所约定的累积预测净利润,或郑明钗已全部履行其在《新

华都工程盈利补偿协议》项下的股份和现金补偿义务。

就鑫祥景、傅重阳、陈海明认购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发行的股

份,在标的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12个月的前提下,可按下述

约定转让或上市交易:i)新华都工程2016年度累积实现净利润不低

于《新华都工程盈利补偿协议》约定的2016年度累积预测净利润,或

该交易对方已全部履行其在《新华都工程盈利补偿协议》项下的与新

华都工程2016年度业绩承诺相关的股份和现金补偿义务,则傅重阳所

持占新华都工程全体股东在本次交易所认购股份总和10%的股份、陈

海明所持占新华都工程全体股东在本次交易所认购股份总和15%的

股份可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ii)新华都工程2017年度期末累积实现

净利润不低于《新华都工程盈利补偿协议》约定的截至2017年度期末

累积预测净利润,或该交易对方已全部履行其在《新华都工程盈利补

偿协议》项下与新华都工程2016年度、2017年度业绩承诺相关的股份

和现金补偿义务,则傅重阳所持占新华都工程全体股东在本次交易所

认购股份总和11.17%的股份、陈海明所持占新华都工程全体股东在本

次交易所认购股份总和5.36%的股份和鑫祥景于本次交易所认购全部

股份可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

(2)涟新建材

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所认购的宏大爆破股份,涟新建材承诺,

自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进行转让或上市交易。上述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转让和交易

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3)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所持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自

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上市交易。”

5、郑明钗、鑫祥景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的公司及关联方将保持宏大爆破的独立性,在资产、人员、

财务、机构和业务上与宏大爆破保持分开原则,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违规利用宏大爆

破提供担保,不违规占用宏大爆破资金,保持并维护宏大爆破的独立

性,维护宏大爆破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承诺函有效期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人/本公司不再系宏

大爆破的股东之日止。

若本人/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宏大爆破造成损失,一切损失将

由本人/本公司承担。”

6、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

承诺

“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宏大爆破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公司未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而增加所持宏大爆破股份,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宏大爆破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公司将继续保持宏大爆破的独立性,在资产、

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上继续与宏大爆破保持分开原则,并严格遵

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违规

利用宏大爆破提供担保,不违规占用宏大爆破资金,保持并维护宏大

爆破的独立性,维护宏大爆破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承诺函有效期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公司不再系宏大爆

破的控股股东之日止。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宏大爆破造成损失,一切损失将由本公

司承担。”

7、郑明钗、鑫祥景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人/本公司或本人/本公司除宏大爆破及其控股子公司外

的其他关联方不会利用对宏大爆破的持股关系进行损害宏大爆破及

其中小股东、宏大爆破控股子公司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2)本人/本公司或本人/本公司除宏大爆破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

其他关联方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宏大爆破或其控股子公

司的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3)本人/本公司或本人/本公司除宏大爆破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

其他关联方不会利用从宏大爆破及其控股子公司所获取的信息从事

或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宏大爆破或其控股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且不会

进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宏大爆破及其中小股东、宏大爆破控股子公

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或活动。

(4)本人/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宏大爆破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承诺将

促使本人/本公司除宏大爆破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关联方采取有

效措施避免与宏大爆破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5)如本人/本公司或本人/本公司除宏大爆破及其控股子公司外

的其他关联方获得与宏大爆破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

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

转移给宏大爆破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征得第三方同

意),并优先提供给宏大爆破或其控股子公司。若宏大爆破及其控股

子公司未获得该等业务机会,则本人/本公司承诺采取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方式加以解决,且给予宏大爆破选择

权,由其选择公平、合理的解决方式。”

8、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宏大爆破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相关公司对

宏大爆破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宏大爆破及其中小股东、宏大爆破控股

子公司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2)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宏大爆破及其控股子

公司外的其他关联方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宏大爆破或其

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及活动。

(3)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宏大爆破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不会利用从宏大爆破及其控股子公司所获取

的信息从事或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宏大爆破或其控股子公司相竞争的

业务,且不会进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宏大爆破及其中小股东、宏大

爆破控股子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或活动。

(4)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取

有效措施避免与宏大爆破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承诺将促使

本公司除宏大爆破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关联方采取有效措施避

免与宏大爆破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5)如本公司或本公司除宏大爆破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关

联方获得与宏大爆破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

务机会,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宏大爆破

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征得第三方同意),并优先提

供给宏大爆破或其控股子公司。若宏大爆破及其控股子公司未获得该

等业务机会,则本公司承诺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许可的方式加以解决,且给予宏大爆破选择权,由其选择公平、合

理的解决方式。”

9、郑明钗、鑫祥景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宏大爆破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

关联方将尽量避免与宏大爆破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

于确有必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

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

护宏大爆破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2)本人/本公司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

及《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

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的控股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

不损害宏大爆破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宏大爆破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宏大

爆破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宏大爆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

承诺

“(1)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除宏大爆破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将

尽量避免与宏大爆破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

要且无法回避的关联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

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宏大爆破

及其中小股东利益。

(2)本公司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

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的控股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

损害宏大爆破及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宏大爆破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交易而给宏大

爆破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郑明钗、鑫祥景、傅重阳、陈海明、涟新建材、涟深建材关

于注入资产权属的承诺

“本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所持标的股权权属清晰、完整,本人/

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就标的股权已履行了全额出资义务;本人/本公司/

本合伙企业为标的股权的最终和真实所有人,不存在以信托、委托他

人或接受他人委托等方式持有标的股权的情形;本人/本公司/本合伙

企业所持标的股权没有设置质押、信托等第三者权益,不存在质押、

纠纷或潜在纠纷,也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形。”

12、涟新建材、涟深建材关于不占用资金、资产的承诺

“截至本声明与承诺出具日,本人/本企业(含本人/本企业关联

方,下同)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广东宏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涟

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含子公司)资金、资产的情形。

本人/本企业未来亦不会非经营性占用宏大爆破、涟邵建工的资金、

资产。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宏大爆破或涟邵建工造成损失,自宏大爆破或

涟邵建工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现金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宏大爆破

或涟邵建工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人/本企业

通过隐瞒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占用、占有宏大爆破或涟邵建工资产造成

的损失,或是本人/本企业通过隐瞒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使宏大爆破与

本人/本企业的关联交易不公允造成的损失,或者是其他因为本人/本

企业非经营性占用宏大爆破或涟邵建工资金、资产造成的损失,及因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被监管部门处罚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13、郑明钗、鑫祥景、傅重阳、陈海明关于不占用资金、资产的

承诺

“截至本声明与承诺出具日,本人/本企业(含本人/本企业关联

方,下同)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广东宏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含子公

司)、福建省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含子公司)资金、资产的情

形。本人/本企业未来亦不会非经营性占用宏大爆破、新华都工程的

资金、资产。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宏大爆破或新华都工程造成损失,自宏大爆破

或新华都工程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现金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宏大

爆破或新华都工程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人/

本企业通过隐瞒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占用、占有宏大爆破或新华都工程

资产造成的损失,或是本人/本企业通过隐瞒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使宏

大爆破与本人/本企业的关联交易不公允造成的损失,或者是其他因

为本人/本企业非经营性占用宏大爆破或新华都工程资金、资产造成

的损失,及因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被监管部门处罚等原因造成的损

失。”

14、涟新建材、涟深建材、朱有初、陈迎军、纪勇关于社会保险、

住房公积金补缴等事宜的承诺

“(1)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涟邵建工及其直接和间接控

股的子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交割日前(本承诺函中,“交割日”指我

们合计所持涟邵建工42.05%股权注入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并

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不含本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涟邵建工及

其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因交割日前未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而

须承担任何罚款或遭受任何损失,我们将按照合计所持涟邵建工股权

比例共同足额补偿涟邵建工及其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因此发生

的支出或承受的损失的42.05%,且毋需涟邵建工及其直接和间接控股

子公司支付任何对价。

(2)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涟邵建工及其直接和间接控股

子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交割日前的住房公积金,以及涟邵建工及其直

接和间接控股子公司因交割日前未足额缴纳员工住房公积金而须承

担任何罚款或遭受任何损失,我们将按照合计所持涟邵建工股权比例

共同足额补偿涟邵建工及其直接和间接控股子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

或承受的损失的42.05%,且毋需涟邵建工及其直接和间接控股子公司

支付任何对价。

我们对上述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15、郑明钗、鑫祥景、傅重阳、陈海明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

金补缴等事宜的承诺

“(1)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新华都工程及其直接和间接

控股的子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交割日前(本承诺函中,“交割日”指

我们合计所持新华都工程100%股权注入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不含本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新华都工

程及其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因交割日前未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

险而须承担任何罚款或遭受任何损失,我们将共同足额补偿新华都工

程及其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承受的损失,且毋

需新华都工程及其直接和间接控股子公司支付任何对价。

(2)如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新华都工程及其直接和间接控

股子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交割日前的住房公积金,以及新华都工程及

其直接和间接控股子公司因交割日前未足额缴纳员工住房公积金而

须承担任何罚款或遭受任何损失,我们将共同足额补偿新华都工程及

其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子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承受的损失,且毋需新

华都工程及其直接和间接控股子公司支付任何对价。”

16、郑明钗、郑祥辉、郑祥妙关于穿透核查的承诺

“本人所持鑫祥景股权权属清晰、完整,本人就鑫祥景股权已履

行了全额出资义务;本人为鑫祥景股权的最终和真实所有人,不存在

以信托、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等方式持有鑫祥景股权的情形;本

人所持鑫祥景股权没有设置质押、信托等第三者权益,不存在质押、

纠纷或潜在纠纷。”

17、涟深建材、涟新建材合伙人关于穿透核查的承诺

“我们每一合伙人所持出资权属清晰、完整,每一合伙人均已履

行了全额出资义务,每一合伙人为出资的最终和真实所有人,不存在

以信托、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等方式持有出资的情形;每一合伙

人所持出资没有设置质押、信托等第三者权益,不存在质押、纠纷或

潜在纠纷。”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中。

广东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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