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6]第 0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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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16]第 088 号
致: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受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福生科”或“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年
度股东大会”),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万福生科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有
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万福生科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等材
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等与原始材料一致。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
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
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
2016 年 5 月 2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2016 年 5 月 27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日报》等指
定报刊上刊登了《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6 年 5 月 27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日报》等指定报刊上刊登了《万福生
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会议通知中已载明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
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湖南省长沙市
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 416 号泊富国际广场写字楼 13 层会议室召开。到会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股份 35,612,1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58%。本
次年度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半数董事推举董事卢建之主持会议。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16 日下午至 17 日下午。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17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16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17 日下午 15:00 之间的任意时间。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6,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48%。
经查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
要求。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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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35,612,11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6.5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股份 6,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48%。
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列
席了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
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
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
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提
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
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由股东代表和监事清点现场表决情况,由本
所律师核查,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表决议案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5,612,1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
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20%;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8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所有中小投资者(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
的所有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反对 6,400 股;弃权 0 票。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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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5,612,1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
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20%;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8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所有中小投资者(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
的所有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反对 6,400 股;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5,612,1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
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20%;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8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所有中小投资者(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
的所有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反对 6,400 股;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5,612,1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
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20%;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8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所有中小投资者(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
的所有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反对 6,400 股;弃权 0 票。
(五)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内部控制与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5,612,1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
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20%;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8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所有中小投资者(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
的所有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反对 6,400 股;弃权 0 票。
(六)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不实施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612,1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
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20%;反对 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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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8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所有中小投资者(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
的所有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反对 6,400 股;弃权 0 票。
(七)审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5,612,1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
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20%;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8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所有中小投资者(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
的所有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反对 6,400 股;弃权 0 票。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1、增补周小平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
表决结果:同意 35,612,1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
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20%;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22%;弃权 5,6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57%。
其中,出席会议的所有中小投资者(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
的所有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反对 800 股;弃权 5,600 票。
2、增补翁建忠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同意 35,612,1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
式出席的所有股东,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20%;反对 8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22%;弃权 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57%。
其中,出席会议的所有中小投资者(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
的所有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反对 800 股;弃权 5,600 票。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5,612,1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
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下同)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820%;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8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5
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其中,出席会议的所有中小投资者(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
的所有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0 股;反对 6,400 股;弃权 0 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过
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形成
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加盖公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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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万福生科(湖南)农业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 刚
赵宏伟
2016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