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夏智慧: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6-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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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15)第 565-2 号

致: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接受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长嘉、高红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对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召

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

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公司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法

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和现场见证情况,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

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

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召开会议的通知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法律意见书

《证券日报》等报刊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通

知公告后,2016 年 5 月 30 日,公司收到公司股东广西索芙特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增加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新提案

的提议》,提议公司董事会将《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公

司部分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及《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销

应收账款坏账的议案》作为新增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经核查,截至 2016 年 5 月 30 日广西

索芙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52,730,17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27%。2016 年 5 月 31 日,召集人通过前述报刊和网站发布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补充通知。2016 年 6 月 13 日,召集人通过前述报刊及网站就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 14 时 30 分在:广西

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东段 88 号广西沃顿国际大酒店会议室召开,由公司

董事长梁国坚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17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16 日 15:00~2016

年 6 月 17 日 15:00 之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依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

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 股 份 218,467,548 股 , 占 本 次 会 议 股 权 登 记 日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25.9819%。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止股权登记日

2016年6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三)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会议确定的网络投票时

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

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涉及到

董事、监事的选举,则通过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

计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具体表决结

果如下:

法律意见书

议案 1.00 《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8,467,5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790,4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2.00 《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8,467,5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790,4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3.00 《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8,467,5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790,4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法律意见书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4.00 《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8,467,5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790,4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5.00 《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8,467,5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790,4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6.00 《索芙特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8,467,5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790,4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7.00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二条内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8,467,5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790,4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8.00《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售公司部分子公司

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8,467,5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790,4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9.00 《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销应收账款坏账的

议案》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8,467,5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7,790,4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议案 10.0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10.01.候选人:陈晓东 同意股份数:218,467,548 股

10.02.候选人:陈芳 同意股份数:218,467,548 股

10.03.候选人:管自力 同意股份数:218,467,548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01.候选人:陈晓东 同意股份数:27,790,499 股

10.02.候选人:陈芳 同意股份数:27,790,499 股

10.03.候选人:管自力 同意股份数:27,790,499 股

议案 11.00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11.01.候选人:陈国民 同意股份数:218,467,548 股

11.02.候选人:梁国坚 同意股份数:218,467,548 股

11.03.候选人:夏建统 同意股份数:218,467,548 股

11.04.候选人:高友志 同意股份数:218,467,548 股

11.05.候选人:胡宝钢 同意股份数:218,467,548 股

11.06.候选人:贾国华 同意股份数:218,467,548 股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1.01.候选人:陈国民 同意股份数:27,790,499 股

11.02.候选人:梁国坚 同意股份数:27,790,499 股

11.03.候选人:夏建统 同意股份数:27,790,499 股

11.04.候选人:高友志 同意股份数:27,790,499 股

11.05.候选人:胡宝钢 同意股份数:27,790,499 股

11.06.候选人:贾国华 同意股份数:27,790,499 股

议案 12.00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2.01.候选人:方巍 同意股份数:218,467,548 股

12.02.候选人:杨伟东 同意股份数:218,467,548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2.01.候选人:方巍 同意股份数:27,790,499 股

12.02.候选人:杨伟东 同意股份数:27,790,499 股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承办律师:李长嘉

负责人:李长嘉 高 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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