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0612 证券简称:焦作万方 公告编号:2016-082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交所问询函回复及公司股票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5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焦作万
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16】第 212 号),公司现已按照要求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了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问题:你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6 日披露《关于深交所问询函回复公告》,部分内容涉
及苏州天澳汇融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天澳”)与西藏吉奥高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吉奥高”)股权转让事宜的说明。
近日,我部收到《苏州天澳汇融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就上市公司焦作万方铝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5 日发出的“关于深交所问询函回复公告”中涉及苏州天澳
汇融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与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的声明》
(以下简称“《声明》”)(详见附件)。文件内容显示,苏州天澳质疑你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收到的所谓盖有“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印章的《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关于其持有的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及后续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
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苏州天澳同时声明其合法持有西藏吉奥高的印章、证照,
任何所谓的作废声明均非法无效,西藏吉奥高与苏州天澳的《股权转让协议》仍合法有
效。
请你公司及相关方就上述《声明》与你公司披露的《关于深交所问询函回复公告》
不一致的地方做出书面说明,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于 6 月 17 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
送我部。
回复:
一、本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收到西藏吉奥高通过日常联系的电子信箱发给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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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盖有“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印章的《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
其持有的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及后续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情况说明》,据
此于 2016 年 6 月 1 日披露了《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之后本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6 月 1 日通过电子邮箱收到不明发件人发送的盖有“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印章的《关于要求撤回<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于 2016 年 6 月 1 日收到深交所问询函(公司部问询
函【2016】第 199 号) ,遂立即要求西藏吉奥高进行澄清。西藏吉奥高于当天下午通过
电子邮件向本公司发送了《声明》。深交所于 2016 年 6 月 2 日向本公司发送了问询函(公
司部问询函 2016 第 201 号),要求本公司就深交所收到的《关于苏州天澳汇融投资发展
中心(有限合伙)与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股权收购协议的说明》进行核实说明。本公司于当天将上述问询函转发给西藏吉奥高,
要求其按问询函要求进行说明,并于 2016 年 6 月 3 日通过电子邮件收到西藏吉奥高的《情
况说明》及附件《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苏州天澳汇融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
伙)之股权转让协议》。西藏吉奥高的《情况说明》所述内容与其所附协议相关条款的约
定一致。
本公司根据以上情况,于 2016 年 6 月 6 日披露了《公司关于深交所问询函回复公告》。
在该公告中,本公司对相关各方发送的文件内容如实进行了披露,对各方文件内容的真
实性和有效性未作任何评价性意见,并在该公告中特别声明:“目前,公司已经要求相关
方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
2016 年 6 月 5 日,本公司再次向西藏吉奥高发函,要求其对包括西藏吉奥高公章使
用在内的相关问题进行说明,2016 年 6 月 6 日,西藏吉奥高给本公司回函称:“本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发给贵司的《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其持有的焦作万方铝业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及后续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情况说明》系公司真实意愿,代表公
司立场,是合法函件。”
本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6 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深交所问询函回复公告》均是依据公司
当时收到的各方函件而披露的。对贵所问询函([2016]第 212 号)转来的苏州天澳的《声
明》所述之问题,本公司仍无法评价,并已于 2016 年 6 月 15 日将此问询函及所附苏州
天澳的《声明》转发给西藏吉奥高,要求其按问询函要求作出说明。西藏吉奥高分别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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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6 月 15 日和 6 月 17 日向本公司发来《说明》,《说明》的主要内容是:“1.西藏吉
奥高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发到焦作万方的《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其持有的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及后续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情况说明》系西藏吉奥
高真实意图,所盖公章是真实合法有效的。2.苏州天澳所持西藏吉奥高原证照、印章虽
明为合法持有,实则为使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西藏吉奥高原有证照、印章现已按法定程
序声明作废,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西藏吉奥高现在使用的证照、印章系行政机关依法批
准、是合法有效的。3.关于苏州天澳与西藏吉奥高的《股权转让协议》问题,西藏吉奥
高认为其将合法持有的焦作万方股票转让于杭州金投锦众投资合伙企业是合法有效的,
而与苏州天澳签订的合同因苏州天澳未付款而失效,苏州天澳以焦作万方 2016 年 5 月 28
日发布的《公司关于法院撤回拍卖的公告》作为不安抗辩权不付款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即使西藏吉奥高与苏州天澳签订的协议存在争议,也应该由司法机关另行处理。”该说明
的落款加盖有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公章和董事长刘坤芳的签名。
二、西藏吉奥高系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本公司对西藏吉奥高股权转让事宜,依法
负有按西藏吉奥高通知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但对相关方与西藏吉奥高因股权转让发生
的分歧、争议、相关文件的效力等问题,本公司无法评价。
三、在西藏吉奥高本次股权转让按照法定程序完成之前,西藏吉奥高仍属于本公司
的第一大股东。本公司与公司的股东之间均有固定的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在与西藏吉
奥高的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变更之前,本公司对来自于其他渠道的以西藏吉奥高名义发
送的信息或者涉及西藏吉奥高的信息,本公司将按照固定的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交由西
藏吉奥高予以核实、说明、澄清或者由西藏吉奥高以其他方式处置。
本公告及此前公告引用的相关各方对西藏吉奥高本次股权转让事项的任何意见,均
系相关当事人的观点,本公司对此无法评价,敬请投资者关注。
目前,由于西藏吉奥高和苏州天澳关于股权转让协议存在的争议仍在核实之中,本
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待相关方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后公司股票复牌。
特此公告。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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