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江股份: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6-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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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道援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贵州盘江精煤股份

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健、王健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的事实和文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要求,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意见如下:

一、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并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 司 董 事 会 已 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公告。召开会议的通知中,列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方

法等重大会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已依法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

场会议如期于 2016 年 6 月 17 下午 14:00 时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

区林城西路 95 号盘江控股集团公司会议中心二楼会议室召开。由于

公司董事长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周炳军先生主

持。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

进行。具体为: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大会实

际召开时间、地点与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各股东均为截止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6 月 13 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

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及律师查验,出席本次现场大会并投票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数为 963,743,747 股,占公司表决

权股份总数 1,655,051,861 股的 58.23%,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

表决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公司股份 203,000 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对网络投票的股东进行了身份认证。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股东合计 9 名,代表公

司股份 963,946,747 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 58.2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

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审议事项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为:

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 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2015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8、关于聘请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

9、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0、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议案

1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2、关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的通知事项完全一致,

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四、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其中控股股东贵州盘江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审议事项第 9 项“关于日常关联交易议

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股东大会由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对现

场投票进行计票清点,并经本所律师对投票表决结果进行查验。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委托,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根据最终

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所审议议案除控股股东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

表决的第 9 项议案外,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代理人所持 963,900,347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其中,第 11 项特别议案符合《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的规定。贵州盘江

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的第 9 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且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 2,849,747 股同意,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9%。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第 6、8、9、10、11、12 项,同意 2,849,747

股,占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 98.39%,反对 46,400 股,占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

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1.61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

相符,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计票的

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贵州道援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健 王健

2016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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