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光股份: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6-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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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

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

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16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1

四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5月21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刊登了《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

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2016年6月17日下午14时在宝鸡市宝光路53号公司四楼会

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兼任董事会秘书)杨天夫先生主持;采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2016年6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

容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股东大会规则》及《陕西宝光真

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卡、股东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

名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3,752,3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9%。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

定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1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

2

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

络投票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9,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3,771,5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所律

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

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

1.《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

2.《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预计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7.《201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3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或新的提案。

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合并统计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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