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茂科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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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

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现将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鑫茂科技”或“公

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2015年募集资金”)截至2016年3月31日的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做如下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312号)核准,2015年2月,本公司向天津鑫茂科技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等6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10,320,592股,发行价格

为8.1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893,596,795.20元。扣除本次发行相关费用18,255,000.00元(包

括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审计评估费用、律师费用、股票登记费用、信息披露费用),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875,341,795.20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2月17日全部到位,已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中审亚太验字(2015)010228-1号”《验资报告》。

截止2016年3月31日,公司募投项目累计使用募集资金12,347.25万元,其中,2016年1

季度已使用募集资金77.79万元,当前余额76,973.30万元(含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增值部分)。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2012年9月,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使

用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并经2012年10月19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沿

用至今。

根据上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公司于2015年3月分别与保

荐机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所在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

和平支行、天津农商银行高新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

和义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根据上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

在以下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的存储专户,截至2016年3月31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

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银行名称 账号 初时存放金额 截止日余额 存储方式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12001615300052563984 600,000,000.00 157,765,870.36 活期、定期

公司天津和平支行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9170101000010000390136 281,396,795.20 3,227,739.70 活期

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9170101000010000399476 0.00 8,388,248.83 活期

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

合计 881,396,795.20 169,381,858.89

注:初始存放金额与募集资金总额差异12,200,000.00元为承销费用,已扣除。

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详见附表《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

天津2015年“812”火灾事故后,天津滨海高新区对辖区内在建及拟建项目进行了安全

生产全面排查整改,对建设期内的项目,由辖区安监管理部门重新进行“安全论证”,并组

织相关专家从严审核、从紧把关。2015年9月10日,滨海高新区安监局向公司发出“对光纤

预制棒项目进行安全选址论证的委托书”,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我司光棒项目重新进行选址

论证,并要求公司全力配合。

经公司自查,光纤预制棒作为公司募投项目,前期已取得了所有法律、法规要求的要件,

包括滨海高新区项目备案批复、土地购置、环评、能评批复等,项目符合国家发改委《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第一类“鼓励类”第二十八项“信息产业”第二十八款“新

型(非色散)单模光纤及光纤预制棒制造”条目,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高科技项目,在全球范

围内也属高新科技类,位于产业链顶端。国内其他主要光棒生产企业也均采用与我公司项目

相同或相似的生产材料及相近的工艺路线。公司光棒项目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是

各类工业生产中普遍使用的重要原料,且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建筑安全、工艺设计等环

节均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采用了相应等级的防护措施。就上述情况,公司已与滨海高新区相关

部门多次沟通,高新区管委会出于从严审慎的考虑,经综合考量,最终根据安监局专家出具

的“公司两项目不适宜在滨海高新区内建设”的评审意见,向公司下达了《关于天津鑫茂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两光棒项目迁出并退地的函》。

2

截至滨海高新区管委会出具《项目迁出并退地函》前,公司已按照《天津鑫茂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光纤预制棒项目落户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协议》中约定的“项目应于

2015年10月30日前开工建设”的要求,完成了按计划开工建设的相关前期准备工作,但由于

安全选址论证对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影响的不确定性,项目未能如期开工。

根据《关于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两光棒项目迁出并退地的函》的相关要求,公司

募投项目迁出滨海高新区,公司需办理项目迁出及退地相关手续,并尽快开展并完成重新选

址等相关工作,上述事项将使得项目开工建设时间有所推迟;但由于项目建设期整体时间较

长且前期已完成了核心技术团队搭建、设备采购、厂房设计等主要工作,加之待项目重新选

址后,后续加紧项目建设进度,预计项目实施地等事项变更不会对项目整体建设造成重大影

响。

募投项目迁出滨海高新区,将导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等事项的变更,鉴于上述情况,公

司于2015年11月2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会议授权管理层全权办理募投项

目从滨海高新区迁出并退地的相关手续,并尽快完成重新选择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等事项。

(三)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的情况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除前述“(二)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方

式变更情况”所列情况外,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15年3月1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

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51.50万元。该次置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

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项项目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帐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次置换已由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中审亚

太审字(2015)010351号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

(五)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存在差异的内容和原因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额为-75,186.75 万元,其

中 PSOD 光纤预制棒套管扩产建设项目差额为-16,641.51 万元,光纤预制棒制造项目差额

为-58,545.24 万元。上述差额的形成,系由于项目仍在建设期,部分款项尚无需支付;另

外,天津 2015 年“812”火灾事件致使项目实施地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更,

导致项目建设款项尚未支付以及公司相关合同形成的应付款比例较高,也形成了上述部分

差额。

3

(六)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无。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无。

(八)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

(九)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根据公司募投项目进度安排和资金投入计划,预计在未来

一定时间内,公司存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公司及股

东的利益最大化,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额度不

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

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在每次购

买理财产品后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该次购买理财产品的名称、额度、期限、收益及开

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等,公司将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告。独立董事、监事

会、保荐机构对本决议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 89,359.68

承销、发行费用 1,825.50

募集资金净额: 87,534.18

其中:

减:项目投入资金 12,347.25

其中: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 1,051.50

加:存款利息及理财产品收入 1,786.37

闲置募集资金余额: 76,973.30

其中:

购置银行理财金额 59,950.52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16,938.19

理财专户余额 84.59

4

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用于购置理财产品情况如下:

开立公司 银行名称 账户 购买理财产品金额(元)

中国银行理财户 273978032372 62,000,000.00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 平安银行理财户 11014751692004 153,000,000.00

限公司 浦发银行理财户 77070167330000799 144,505,173.39

农商银行理财户 9170101000010000390136 80,000,000.00

小计 439,505,173.39

天津久智光电材料制 农商银行理财户 9170101000010000399476 160,000,000.00

造有限公司 小计 160,000,000.00

购置银行理财金额合计: 599,505,173.39

公司经营管理层在董事会授权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募集资金理

财户资金未用于其它用途。

(十)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无。

(十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的对照。

本公司将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

容做逐项对照,没有发现存在重大差异。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在建设期,尚未实现效益。

五、期后事项

2016 年 4 月 26 日,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关于对山东鑫茂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增资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对外发布了《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74,宣布鑫茂科技拟变更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实施方式。该审议事项已经 2016 年 5 月 12 日召

开的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1、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原因

(1)未来潜在用户需求或将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PSOD光纤预制棒套管扩产建设项目”原来市场定位是替代采用RIC工艺的光纤

预制棒企业所进口的德国大套管,长飞光纤、亨通光电等是公司PSOD光纤预制棒套管产品

的潜在用户。自2015年,光纤预制棒企业逐渐开辟OVD实心光纤预制棒工艺路线,对单模

用石英大套管的实质需求降低,将直接导致未来采用RIC工艺的套管产品市场份额逐渐缩

5

水。

(2)汇率变化以及贺利式公司低价策略导致项目可行性大幅降低

由于近年来欧元对人民币汇率的不断贬值,同时,德国贺利式公司因未被商务部列为反

倾销对象而得以继续向国内低价销售光纤预制棒套管,导致光纤预制棒套管产品价格持续降

低,而公司套管项目主要原材料——高纯度天然石英砂的采购成本短期内不存在骤降可能。

因此,天津久智继续实施PSOD扩产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和必要性大幅降低。

(3)其他因素导致项目实施进度滞后

鉴于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具体原因详见“(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

点、实施方式变更情况”),天津久智的全资控股股东久智光电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另一方股

东为国有股东,如天津久智实施”PSOD光纤预制棒套管扩产建设项目”迁址,需重新履行

审批程序,该审批程序时间较长,将导致项目实施进度滞后。

2、不再以募集资金实施“PSOD套管项目”

综合考虑市场变化和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等原因,天津久智董事会、股东会和久智光电

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董事会先后出具决议,同意“PSOD光纤预制棒套管扩产建设项目”暂停

实施,并同意将该项目的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公司的另一募投项目“光纤预制棒项目”。至此,

公司决定不再以募集资金实施PSOD套管项目。

该项目原计划总投资23,010万元(其中自筹资金3,010万元,使用募集资金2亿元),占募

集资金净额的25.41%。该项目拟投入的2亿元募集资金的拟变更用于“500吨/年光棒项目”。

3、增加光棒项目的投资额度及产能

将套管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2亿元全部转投至光棒项目后,光棒项目总投资将由目前的

67,534.18万元增加至86,990万元,该项目的产能相应由现有的300吨/年增加至500吨/年。

该项目原计划总投资67,534.18万元(全部为募集资金)占募集资金净额的74.59%。变

更为计划总投资为86,990万元,拟全部以募集资金投入,占募集资金净额的100%。

6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实 投资概述 计划投入进度

项目 立项批 施 计划建成

投资年 预计效益

名称 准情况 主 建设内容 金额 时间 金额

土地购置费 1,500.00 第一年 28,795.00 项目建成

山东省 建筑工程费 17,115.00 1、项目建设期为 第二年 32,908.00 后,具备年

建设项 设备仪器购 30个月,项目计算 产光纤预

59,158.41

目登记 置费 期为10年,第6年 制棒500吨

备案证 山 其他费用 2,101.35 达产。 的生产能

光纤预

明(登记 东 预备费 2,396.24 2、一期200吨和二 力;

制棒制

备案号: 鑫 期100吨,引进ASI 预计可实

造项目 第三年 25,287.00

济发改 茂 工艺设备和技术; 现营业收

审批备 铺底流动资 3、三期200吨技术 入6亿元、

4,719.00

【2016】 金 及设备来源为自 净利润2.14

20号 有研发 亿元(达产

年平均)

小计 86,990.00 86,990.00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天津“812”火灾事故后,天津滨海高新区对辖区内在建及拟建项目进行安全生产全

面排查整改,由安监部门对建设期内的项目重新进行“安全论证”。2015年11月26日,天津

滨海高新区管委会出于从严审慎的考虑,经综合考量,根据安监局专家出具的“公司两项目

不适宜在滨海高新区内建设”的评审意见,向公司下达了《关于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两光棒项目迁出并退地的函》,目前相关退地事项正在积极推进中(相关情况详见公司2015

年11月27日《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公告》)。基于上述原因,

公司需为项目重新选址。经公司审慎选择,拟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至山东省济南新材料产

业园区。

5、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

鉴于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至山东省济南新材料产业园区,公司拟将“光纤预

制棒制造项目”实施主体由公司本部变更为公司与天津久智在该园区共同设立的山东鑫茂

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鑫茂”),实施方式相应的由公司直接实施变更为

合资经营的子公司山东鑫茂实施。

山东鑫茂现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万元,公司及天津久智拟以募集资金42,000万元向山东

鑫茂同比例增资。

6、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7

公司预计,该项目建成后,公司可实现光棒的自主生产,公司现有光纤产能可以消化

新建设的光棒产能,光棒可部分实现自给自足,在公司光通信产业体系内形成自主配套。

公司可根据市场供求变化,合理调整产品结构,进一步控制光纤光缆的生产成本,增强抵

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六、结论

董事会认为,截至2016年3月31日,本公司严格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与《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规定管理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

金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规情形。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2 日

8

附表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总额:89,359.68 万元 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总额:12,347.25

各年度使用募集资金总额: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0.00 万元 2015 年:12,269.46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0.00% 2016 年 1-3 月:77.79

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投资总额 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日期(或截

序 实际投资金额与

募集前承诺投 募集后承诺投 募集前承诺投 募集后承诺投 止日项目完工程

承诺投资项目 实际投资项目 实际投资金额 实际投资金额 募集后承诺投资

号 资金额 资金额 资金额 资金额 度)

金额的差额

PSOD 光纤预制

PSOD 光纤预制棒

1 套管扩产建设项 棒套管扩产建 20,000 20,000 3,358.49 20,000 20,000 3,358.49 -16,641.51

(注)

目(注) 设项目

光纤预制棒制造 光纤预制棒制

2 67,534 67,534 8,988.76 67,534 67,534 8,988.76 -58,545.24 2017 年 6 月 30 日

项目 造项目

合计 87,534 87,534 12,347.25 87,534 87,534 12,347.25 -75,186.75

注:鉴于项目实施环境、市场情况等发生变化,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公司拟终止“PSOD光纤预制棒套管扩产建设项目”,继续实施“光纤预制棒制造项目”并将其建设

产能由原300吨/年增加至现500吨/年(总投资由人民币67,534.18万元增加至人民币86,990.00万元)。上述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已经公司2016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以及2016年5月12日召开的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于2016年4月26日对外发布公告说明上述变更事宜。详细情况,见本

专项报告之“五、期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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