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3223 股票简称:恒通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8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人民币 0.07 元,每 10 股人民币 0.7 元。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得
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每股实际派发人民币 0.07 元,
每 10 股人民币 0.7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扣税后每股实际派
发人民币 0.063 元,每 10 股人民币 0.63 元;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股东(含
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7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2 日
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3 日(股权登记日次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3 日(股权登记日次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已经 2016 年 5 月 30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 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6 月 22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 12,0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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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发现金股利 0.7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8,400,000.00 元(含税)。
4、扣税情况说明:
(1)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
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
上海分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代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
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
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06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 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
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
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63 元。
(4)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
税,其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7 元。
三、相关日期
1.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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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3 日
3.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3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6 月 22 日下午 15:00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股东刘振东、于江水、宋建波、南山投资、唐庆华、王广臣、刘国阳、
李健、王叶萍、唐鹏军、孙占涛、曹健、李嘉国、柳丹、于时伟、张泓、林林、
解苓玲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
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
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
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联系人:程业、李鹏
联系电话:0535-3453777
联系地址:山东省龙口市海岱经济开发区恒通物流园
邮政编码:265700
七、备查文件目录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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