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成新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6-16 21: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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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

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

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子公司和关联法人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开封兴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关联交

易的审核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本次关联交易定价与市场

定价一致,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此

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公开、公平,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

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业务拓展需要,公司在原经营范围中增加“动产、不动产租赁”,现公司对《公

司章程》中经营范围条款进行相应修订,通过审阅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我们认为:

公司对《公司章程》中条款的修订,有利于公司的战略发展。我们同意修订《公司章程》。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平顶山易成新材料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成新材”)

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解决公司的经营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

长远利益且不会对公司及易成新材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该担保内容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同意易成新材为公司提供担保。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玉文 朱莉峰 蔡学恩

2016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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