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事先查阅了公司提供
的相关资料,同意公司将《关于聘任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聘任 2016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拟聘任的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众多上市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2、公司拟聘任审计机构的事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据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
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陈少华 章成 谢汉萍
二○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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