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 立 董 事 意 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湖北福星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武汉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及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武汉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置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未来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随着自身实力的不断增强,其完全有能力偿还到期债
务。为保证武汉置业分期偿付相应债务,公司全资子公司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公
司提供质押、公司提供保证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结论意见:同意关于为武汉福星惠誉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及相关事项的
议案。
二、关于为荆州银湖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荆州银湖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未来具有较强的盈利能
力,随着自身实力的不断增强,其完全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公司及公司全资子
公司武汉银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其偿付相应债务提供保证担保风险可控,不会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稳健经营发展的原则,符合国家现
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结论意见:同意关于为荆州银湖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决议审议的有关事项之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赵 曼
徐晓林
吴德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