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兴仪表:2015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6-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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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五年度股东大会见证意见书

谨致: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天兴仪表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兴仪表”)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曾志勇、金杰

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天兴仪表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临时提案情况,议案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

根据核验结果,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次董事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2、2016 年 5 月 27 日、5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迅网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补充更正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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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3、《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记载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股

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2016 年 6 月 12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迅网上刊载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

示性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公告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下午 14:00-16:30 在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文武先生主持,大会记录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记录人签名。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15、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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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16 日的 9:30 至 11:30、13:

00 至 15:00,即 2016 年 6 月 16 日的股票交易时间;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15 日 15:

00 至 2016 年 6 月 16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上述网络投票时间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公司股东共计 16 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6 月 7 日。经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890133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8712%。

2、根据天兴仪表董事会提供的参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名单,天兴仪表的 7 名董事、3 名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天兴仪表的 4 名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

告》;(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2015 年度财务报告》;

(4)《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5)《2015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

要》;(6)《关于续聘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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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7)《关于公

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8)《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

址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天兴仪表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向股东大

会作了 2015 年年度工作报告;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作了 2015 年年度

述职报告,已对《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一致,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履行了述职义务,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临时提案

1、天兴仪表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迅网刊载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后,在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 10 日前,天兴仪表董事会没有收到公司股东书面提交的临时

提案。

2、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参会股东提出新提案或临时提案。

七、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持有 89013312 股具有

表决权的股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逐项进行了现场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对《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同天兴仪表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成都天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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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各项提案进行表决前,已推举二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各项提案进行表

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每一

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在本次股东大会推举的监票人的监督下由计票

人进行清点,计票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

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计 21 人,代表股份 964262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7740%。

(四)、各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议案一《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964262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74242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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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二《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964262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74242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议案三《2015 年度财务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964262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74242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议案四《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64262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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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74242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议案五《2015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964262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74242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议案六《关于续聘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64262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74242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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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议案七《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64262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74242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议案八《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64262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74242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八、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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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宣

布表决结果。

2、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

3、各项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本见证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为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天兴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二

0 一五年度股东大会见证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和见证律师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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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曾志勇

见证律师:曾志勇、金杰

二 O 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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