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蓉环境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
二 0 一六年六月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 399 号天府新谷六号楼 10 层 1/6 网址:www.zy-ls.com
电话:028-8531 2773 8531 2779 传真:028-8531 1163
兴蓉环境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5】中一律顾兴蓉字第 027-20 号
致: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指派高金林、李小
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询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保证,即公司已提供查询的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
需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等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
大遗漏或隐瞒。
本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
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劵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6 年 5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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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蓉环境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
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并明确了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6 月 16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会议地点:成都市武侯区锦城大道 1000 号五楼第二会议室。
(2)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6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6 月 15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1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6 月 8 日公告了《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016 年 6 月 16 日下午 14:30,在公司董事长李本文的主持下,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在成都市武侯区锦城大道 1000 号五楼第二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截至 2016 年 6 月 8 日
(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合法委托代理人。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书,并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核对,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10 名,共持有公司发行
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1,263,127,6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2986%。同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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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股东网络投票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63 名,共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份4,721,3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581%。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权总数。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实行累积投票制
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经合并统计上
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延长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关于同意签署并授权董事会修改公司 2016-2018 年经常性关联交易框架
协议的议案。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参与投票的股东共 73 人,代表股份 1,267,848,99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4567%。上述第 1 项议案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通过,表决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2/3 以上;上述第
2 项议案属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未参与投票表决,该议案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审议通过,表决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1/2 以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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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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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署页)
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盖章)
单位负责人:梁光超 经办律师: 高金林
李小蕾
二○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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