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鼎: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来源:上交所 2016-06-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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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一六年七月

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召 集 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主 持 人:董事长于世光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 年 7 月 1 日(星期五)上午 9 时

召开地点: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西宁市七一

路 318 号)会议室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16 年 7 月 1 日

至 2016 年 7 月 1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主持人介绍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情况

1.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数及所代表的股

2.介绍出席会议的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介绍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

三、推选计票人、监票人

四、宣读议案

议案一、《关于修订<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修订<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

规则>的议案》

议案详细内容附后

五、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各项议案、大会发言并投

票表决

六、 计票人及监票人统计现场及网络表决情况并公布表决

结果

七、根据表决结果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八、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九、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一:

关于修订《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原有的《青

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全

文如下: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

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

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章程》授予的职权开

展工作,主要任务包括:

(一)董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及董事会授权事项的执行

工作;

(二)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服务支持、日常工作;

(三)全面抓好制度建设、企业规范运营、证券法律事务、

财务、战略规划、投资、内控、内审、人力资源管理;

(四)各板块的授权经营管理工作。制订板块授权经营方案,

考核、监督、检查各板块的执行情况。

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长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

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

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董事会办公室成员、

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首席执行官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

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

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

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

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

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

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

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

及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

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

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

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

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

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

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

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

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

议。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

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

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

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

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

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

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

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

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

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

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

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

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

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

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

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

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

案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

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首席执行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业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

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

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

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

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

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

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

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九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

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

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

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

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

议为准。

第二十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

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

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

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

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二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

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

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

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

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

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

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

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

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

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

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六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

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

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

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

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

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

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

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

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

务。

第三十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

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

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十二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请审议。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议案二:

关于修订《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原有的《青

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全

文如下: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

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

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

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

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董事会办公室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

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办公室成员、高级管理人

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办公室成员、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

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

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

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董事会办公室成员、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

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

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

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

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

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

说明。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

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

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

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

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

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

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

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

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董事会办公室

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

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

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

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

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

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

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九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

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请审议。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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