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哈尔滨誉衡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
京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公司 2016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
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资料。本所律师
声明如下:
1、公司应当对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
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
告、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
和有效性负责。
2、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
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
目的使用,不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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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此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6年5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
点、表决方式、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登记办法、联系人、
注意事项、备查文件以及网络投票工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朱吉满先
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
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本人
和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公司有代表权的股份1,410,500,205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64.1597%;参加网络投票股东共2名,代表公司有代
表权的股份33,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5%。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电子邮件传
来的表明截止2016年6月7日下午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
在册的公司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均
亲自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了此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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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股东均具有投票资格。
3、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
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及《股东大会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共审议的议案为:《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誉衡(香
港)有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
会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完全一致。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采取现场会议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股东就本次
股东大会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按照
网络投票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了投票表决。大会工作人员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并当场宣布表决结
果。
本所律师见证,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列入议事日程的议案《关于为
全资子公司誉衡(香港)有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为
一般决议案,需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网络投票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同意方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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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计票和监票人员的对会议表决及网络投票结果所做的清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最终通过该议案,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股数(股) 1,410,531,705
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99.9998%
反对股数(股) 2,400
表决结果
反对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0.0002%
弃权股数(股) 0
弃权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0.0000%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
程序合法,由此做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公告。
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红艳
经办律师:王龙海
张红艳
二O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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