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主
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 号:交易和关联交易》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
司为青岛森城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为青岛森城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 13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十八个月。由于公司还持有青岛森城鑫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 45%股权,考虑到该公司业务的延续性,提供担保有助于公司持有权益实
现最大化,风险也在可控范围之内,且提供了足额的反担保措施,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对上述关联担保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风险
可控,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以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独立董事:
陈 雄__________ 王 林_________ 王 军__________
2016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