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出售资产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兴森快捷电
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出售资产并签署相关协议的议案》,我们仔细、认真地阅读
了公司拟签署的《上海硅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及上海新昇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新昇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
议》以及受让方情况介绍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以公司认缴的1.6亿元且实缴股权为基数,转让价款总额
为人民币1.92亿元,是经过交易双方充分谈判协商而确定的,定价公正、合理。
2、本次资产出售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已获得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转让上海新昇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20.51%股权事
宜,同时该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缪亚峰 杨文蔚 卢勇
二○一六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