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16-28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股东回报,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银行
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6]40号)》核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
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8,75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6.4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72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3,35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696,650,000.0元。本次募集资金已由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天风证券”)于2016年4月28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已经中准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准验字[2016][1071]号)。
二、募集资金的投向
本次非公开增发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172,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 1
万吨人造丝细旦化升级改造项目、1 万吨可降解塑料级醋酸纤维素项目、3 万吨高改性复
合强韧丝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的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金额(万元)
1 1 万吨人造丝细旦化升级改造项目 46,794 46,790
2 1 万吨可降解塑料级醋酸纤维素项目 29,626 29,610
3 3 万吨高改性复合强韧丝项目 95,672 95,600
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和项目的轻重缓急,按照项目需要决定项目的投资次
序和投资金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到位之前,为了抓住市场机遇,公司将可
能根据自筹资金的情况对项目先行进行投资,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的操作流程
1、根据募投项目相关设备、材料等采购及基础建设实施进度,由采购部门及负责项
目建设有关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门的意见,确认可以采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
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先期已签订募投项目的相关设备、材料等采购及基础建设合同的,根据合同规定
确认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的款项。
3、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由采购部门及负责项目建设有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
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按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逐级审核。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
付),并建立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的台账。
4、财务部门按月编制《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情况明细表》并抄送保荐代表人。经保荐
代表人审核无异议后,财务部门将本月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对应款项的等
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转到公司及子公司一般账户。
5、非背书转让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公司及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不再动
用募集资金账户的任何资金。
6、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及子公司使用
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及子公司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
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在日常产生经营活动中,收到大量购货方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形成
对公司及子公司资金的占用。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设备、
材料及基础建设等款项,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股东的
利益,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
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银行承
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公司全体监事一致认为: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
金的正常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七、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加快消化公司及子公司
自购货方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募投项
目的正常实施,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同时,公司为此制定了相应的
操作流程,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
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
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