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10 股票简称:传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3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
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传化股份”) 于 2016 年 6
月 1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
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
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6 年 3 月 25 日,本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并出具了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员名
单的核查意见;
2、2016 年 5 月 18 日,本公司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浙江
传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浙江传化股份
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实
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
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2016 年 5 月 20 日,本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
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确定以 2016 年 5 月 20 日作为激励计划
的授予日。
4、2016 年 6 月 15 日,本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
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二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意将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
权涉及的激励对象由 355 人调整为 348 人,期权数量由 2,473 万份调整为 2,419
万份。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情况
1、股票期权名单调整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原定本次授予对象 355 名,鉴于股票期权授予前,有
4 名激励对象离职而丧失成为激励对象的资格,有 3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激
励计划。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需对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355 名变更为 348 名。
2、股票期权数量调整
上述激励对象的调整,需要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
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2,473 万份变更为 2,419 万份,占公司总股本 325,781.4678
万股的 0.74%。
3、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6 年 5 月 20 日;
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6.20 元;
调整后的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授予情况:
占 本 次 授予期 权 占目前总股本的比
职务 本次获授的股票期权份数(万份)
总数的比例 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2,419 100% 0.74%
人员(348 人)
调整后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站“第二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象名单(调整后)”
三、本次调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经营团队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
续认真履行职责,尽全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相关事项进行核实
后,发表如下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期权数量的调整进行了核查,认为
公司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授予股票期权
的激励对象、期权数量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象名单(调整后)》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包
括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
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
意对本次调整后的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调
整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
调整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
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调整事宜已取得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
独立意见;
4、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调整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
授予数量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