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经营性资产形成商誉的
专项说明
二零一六年五月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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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说明购买美国 Vitatech 公司主要经营性资产时,对商誉确认的具体金额、处理过程与
会计准则依据?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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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对于收购经营性资产形成商誉的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具体如下:
请说明购买美国 Vitatech 公司主要经营性资产时,对商誉确认的具体金额、
处理过程与会计准则依据?
答复:
一、金达威收购的经营性资产能够形成独立业务,交割后正常运营,实现
的效益已开始增厚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
(一)本次收购资产边界
根据交易双方正式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本次交易的资产边界在排除
Vitatech 公司的所有现金与等额付息负债以及涉及诉讼的相关合同及其赔偿责
任等项目之外,承接了 Vitatech 公司的主要经营性资产(包括:存货、应收账
款、客户关系、合同订单等)。本次交易的标的是能够独立运作的资产组,具有
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同
时,发行人聘请立信对标的资产出具了审计基准日为 2015 年 3 月 31 日的
《Vitatech Nutrition Science, Inc.经营性资产组模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信
会师报字[2015]第 151400 号),并在标的资产交割后出具了审计基准日为 2015
年 10 月 31 日的《VitaBest Nutrition, Inc.经营性资产组模拟财务报表审计报
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5787 号)。由于已经并表,标的资产交割后的经营
情况,通过发行人定期报告得以体现。
购买 Vitatech 公司主要经营性资产而非股权的安排,是为了保护上市公司
所有股东的利益,最大程度隔离 Vitatech 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而进行的交易设
计。对本次交易的资产边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资产边界具体约定以双方正式签
署的《资产购买协议》为准):
(1)卖方转让的资产
(i)所有有形动产;
(ii)所有存货;
(iii)所有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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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所有在《资产购买协议》附录中列示的卖方合同;
(v)可以转让给买方的所有政府许可、执照和授权及其相应的更新;
(vi)所有与卖方经营相关的数据和记录,包括客户记录、研发报告、生产
记录、服务和质量保证记录、设备运行日记、使用指南和手册、财务和会计记录、
创业和广告材料、研究、通信、法律文件和所有人事记录;
(vii)卖方所有无形的权利和资产(包括在《资产购买协议》附录中列示
的知识产品和网址);
(viii)包括生效日前由承继责任或资产产生的所有保险利益,包括权利和
收益(不包括与非继承责任相关的);
(ix)所有卖方针对第三方提起的,与资产相关的权利要求,不论是完成的
或是未决的、已知或未知的、偶然或非偶然的(不包括与非继承责任相关的)
(2)排除的资产
(i)所有现金;
(ii)所有会议记录、股票记录、纳税记录、纳税申报及相关文件和公司印
章;
(iii)卖方持有的库存股;
(iv)所有保单及其相应的权利(除去“卖方转让的资产”中的(vii)(ix)
的内容);
(v)法律要求的应保存的所有人事记录及公司记录;
(vi)所有税收资产,包括所有的应收账款、退税要求、任何性质的政府收
费以及纳税申报和相关纳税记录下的公司权利;
(vii)同福利计划相关的所有资产及权利;
(viii)资产协议和相关协议规定下的所有公司权利;
(ix)公司所有支票、存款、储蓄、投资或其他财务账户;
(x)《资产购买协议》或任何相关条款规定的卖方公司应得的现金;
(xi)交割时卖方公司 Tierney 或其受托人拥有的位于卖方公司住所的所有
艺术品和家具;
(xii)针对卖方公司任何股东、董事、管理者、员工或代理方提起的权利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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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ii)《资产购买协议》列示的诉讼
(xiv)“Vitatech”商标;
(xv)所有受律师-客户权利保护的信息和其他项。
(3)承继责任
在交割日当天交割时,截止至生效时间,卖方应转让并确实转让给买方,买
方应当承担并确实承担,且仅承担下述责任:
(i)正常生产经营中卖方发生的任何应付未付账款(生效时未拖欠);
(ii)与转让合同相关的所有责任;
(iii)所有交易税。
除此之外买方不应承担或同意支付、履行或解除卖方的任何责任。
(4)非承继责任
即使《资产购买协议》中有任何与此相反的条款,买方不继承、也不得有义
务支付和履行,或解除不属于承继责任中的任何卖方责任(所有的不继承的责任
成为“非承继责任”)。买方不得代替卖方或承担非承继责任,非承继责任包括但
不限于下述:
(i)《资产购买协议》生效日期之前由卖方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引起或与之相
关的任何责任;
(ii)由买方继承的任何合同引起的,但是由《资产购买协议》生效时间之
前的违约行为引起的或相关的,但在《资产购买协议》生效时间之后发生的任何
责任。
(iii)任何税收责任,包括《资产购买协议》生效之前卖方经营或拥有的
资产引起的任何税收,标的资产出售引起的任何税收,但不包括转让税;
(iv)买方未继承的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包括任何与卖方短期贷款,银行
贷款或相关的抵押权以引起的责任;
(v)卖方对卖方任何股东负有的责任;
(vi)任何赔偿、支付或预付任何卖方管理人员、董事、员工或代理方款项
的责任;
(vii)截止至《资产购买协议》生效时间未决的任何法律程序引起的任何
责任,不论是否在披露函中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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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与《资产购买协议》或《资产购买协议》拟完成的交易相关的已签
署的文件规定的任何卖方责任;
(ix)声称的由产品引起的无论以何种方式归因于任何产品的,任何人身或
财产伤害的产品责任或相似权利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卖方任何明确或未明确表
达的陈述、证明、协议或保证引起的或相关的,产品的不良性能或故障引起的,
产品的不良设计、生产,标签、危害提示不充分或其他产品缺陷引起的责任,包
括但不限于涉及诉讼;
(x)任何产品的召回、涉及缺陷或类似的权利要求;
(xi)卖方对现有或前员工、管理人员、董事、退休人员、独立、独立合同
方或其顾问负有的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与工资或其他福利、奖金、应计
假期、工人赔偿、病假工资、工资税、解聘、保留、终止相关的赔偿或其他与公
司福利计划相关的款项支付;
(xii)卖方无法遵守法律或法院命令引起的、相关的任何责任。
(二)并表后的经营情况
标的资产主要盈利模式是为客户提供保健品粉剂、胶囊和片剂产品的生产、
加工和包装等服务,并从中收取相应服务费用。自美国时间 2015 年 9 月 8 日交
割后,上市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 VitaBest(2015 年 6 月 12 日纳入上市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获得标的资产主要生产加工业务,并已开始实现相应效益。根据发行
人 2016 年未经审计一季报显示,VitaBest 公司 2016 年一季度营业收入 1.16 亿元,
与 2015 年一季度营业收入 1.06 亿元相比,同比增长 9.43%。
二、金达威收购经营性资产形成商誉符合会计准则
(一)确认商誉的会计准则依据
构成企业合并至少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取得对另一个或多个企业(或业务)
的控制权;二是所合并的企业必须构成业务。
《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规定如下:
第三条:涉及业务的合并比照本准则规定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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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业务合并
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涉及业务的合并比照本准则规定处理。
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该组合一般具有投入、
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但不构成
独立法人资格的部分。比如,企业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部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讲解规定如下:
资产、负债的组合是否形成一项业务,通常应具备以下要素:
(1)投入,指原材料、人工、必要的生产技术等无形资产以及构成生产能
力的机器设备等其他长期资产的投入;
(2)加工处理过程,指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运营过程,能够组织投入形
成产出;
(3)产出,如生产出产成品,或是通过为其他部门提供服务来降低企业整
体的运行成本等其他带来经济利益的方式,该组合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
产生的收入,直接为投资者等提供股利、更低的成本或其他经济利益等形式的回
报。
有关资产或资产、负债的组合要构成一项业务,不一定要同时具备上述三个
要素,具备投入和加工处理过程两个要素即可认为构成一项业务。
实务中出现的如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某条具备独立生产能力的生产线的
合并、一家保险公司对另一家保险公司寿险业务的合并等,一般构成业务合并。
本次公司购买的 Vitatech 主要经营性资产组,是 Vitatech 公司扣除货币资
金和银行借款后的资产、负债等的组合(资产边界具体约定以双方正式签署的《资
产购买协议》为准),公司与相关生产、销售、研发、财务管理等人员重新签订
了劳动协议,具备构成业务的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三要素,是一个具
备构成业务条件的资产组,因此,我们判断,该笔交易符合企业合并的特征,应
按照企业合并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准则规定: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将合并中取得的符合
确认条件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按其公允价值确认,确定的合并成本大于所
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
(二)商誉的具体金额及计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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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并成本的确定
公司与被购买方以银信出具的评估报告结果作为定价依据,按照支付给被购
买方的价款作为合并成本,在此过程中发生的中介等费用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最终确定的购买成本为现金 653,568,607.36 元人民币(100,648,116.20 美元)。
2、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确认
由于银信评估按照未来收益法对购买的经营性资产进行评估,为获取取得的
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公司聘请美国资产评估机构对购买的经营
性资产可辨认资产、负债进行估值,并最终确定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
债公允价值为 199,867,426.36 元人民币(30,779,140.44 美元)。
3、商誉的具体金额
基于上述原则,确认的合并成本为 653,568,607.36 元人民币(100,648,116.20
美元),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 199,867,426.36 元
人民币(30,779,140.44 美元)的金额 453,701,181.00 元人民币(69,868,975.76 美
元)确认为商誉。
综上所述,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基于本次收购交易的实质,认为相关会计处
理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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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经营性资产形成商誉
的专项说明》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江斌
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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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经营性资产形成商誉
的专项说明》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吴梅山 柴奇志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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