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之首期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
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二 0 一六年六月
中国.北京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 5 号,远洋光华国际 C 座 23 层 邮编:100020
23 Floor, Tower C, OFFICE PARK, No. 5 Jinghua South Street,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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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福瑞股份、公司 指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激 指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的《内蒙古福瑞
励计划》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
本次解锁 指 首期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第一次解锁
公司章程 指 《内蒙古福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考核办法 指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 指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
象名单 激励对象名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备忘录 指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 2 号》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 3 号》的合称
董事会 指 福瑞股份董事会
监事会 指 福瑞股份监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福瑞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之
首期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
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致: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委托,就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解锁相关事宜担任专项
法律顾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的《激励计划》、《考核办法》、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公司书面说明以及本
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
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
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福瑞股份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
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
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
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福瑞股份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
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
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
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福瑞股份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福瑞股份实施本次解锁事宜的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其
他任何目的。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解锁需满足的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第七章的规定,福瑞股份本次解锁需满足如下条件:
1. 福瑞股份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激励对象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5)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由于挪用资金、职务侵 占、
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严 重
失职、渎职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3. 公司业绩条件
(1)2015 年度的净利润不低于 6,600 万元,或在 2015 年末两年累计达到或
超过 1.17 亿元;即较 2012 年度的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53.92%,或在 2015 年末两
年累计净利润增长率达到或超过 172.85%;
(2)2015 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7.00%.
(3)解锁日上一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
平且不得为负。
4. 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1)高管人员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考核办法》,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如被激励对象解锁期的前
一年度绩效考核为 C 级或以上时,当期计划解锁额度的解锁比例为 100%;考核
为 D 级时,当期计划解锁额度的解锁比例为 70%,剩余不能解锁的 30%额度作废,
相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考核为 E 级时,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的解锁
额度,相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2)其他人员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考核办法》,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如被激励对象解锁期的前
一年度绩效考核为 C 级或以上时,当期计划解锁额度的解锁比例为 100%;考核
为 D 级时,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的解锁额度,相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本次解锁条件满足情况
根据福瑞股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福瑞股份本次解锁条件的满足
情况如下: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况,符合上述第一
项解锁条件:(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予以行政处罚;(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经福瑞股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监事会审核并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激励对象不存在如下任一情形,符合上述第二项解锁条件: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激励对象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5)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由于挪用资金、职务侵占、
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严重失
职、渎职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3.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16]003301
号《审计报告》、董事会通过的《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期暨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可解锁的议案》、《2011 年年度报告》《2012
年年度报告》、《2013 年年度报告》,2015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 9,168.53 万元,
较 2012 年净利润增长 1828.39%,高于 53.92%的业绩目标;2015 年度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为 9.29%,高于 7%的业绩目标;2015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为 9,168.53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94,49.12 万元,分别高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
3284.45 万元、3606.4 万元。公司业绩符合上述第三项解锁条件。
4. 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本次申请解锁的 67
名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均符合解锁要求,符合上述第四项解锁条件。
三、本次解锁已履行的程序
经查验,根据《激励计划》第十章第三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锁程序”的相
关规定,本次解锁已履行以下程序:
1.2016 年 6 月 15 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激励
对象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及《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考核结果均符合解锁要求,且符合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
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及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事宜。
2.2016 年 6 月 1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
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期暨预留授予第一
期可解锁的议案(修订稿)》,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及《考核办法》的相关
规定办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
期解锁的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67 人,申请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共计 2,757,780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1.0476%。
3.2016 年 6 月 15 日,独立董事对本次解锁事宜发表意见,认为公司的经
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对首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
解锁等事项未违反《管理办法》、《备忘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录第 9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第二期解锁条件已经达成,同意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票第二期解锁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锁事宜。
4.2016 年 6 月 15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暨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
一期可解锁的议案(修订稿)》,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所规定的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二个锁定期已届满,根据公司业绩及其他中的相关考核规定,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
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解锁事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解锁的各项解锁条件已满足,且公司已根据
《激励计划》就本次解锁履行了的必要程序,公司可按照《管理办法》、《备忘录》
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锁相关事宜。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解锁的各项解锁条件已满足,且公司已根据《激励计划》就本次解锁履
行了必要程序,公司可按照《管理办法》、《备忘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锁相关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之首期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
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曹树昌
经办律师:周振国
董宇琼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