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暨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可解锁(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创业板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9 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实施、
授予与调整》、《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独立
董事制度》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及公司负责的原则,
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二期暨预留授予限制股票第一期可解锁事项(修订稿)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公司《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暨预留授予
限制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的要求,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
未违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录 1-3 号》、《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录第 9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
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暨预留授予限制
股票第一期解锁条件已经达成,同意公司办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暨预
留授予限制股票第一期解锁事宜。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签署:
王桂华 王贵强 王莉 邱连强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