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股份: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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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20 股票简称:隧道股份 编号:临 2016-018

债券代码:122032 债券简称:09 隧道债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为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150 元;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

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0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QFII)股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包括企业和个

人)均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35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1 日

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2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2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已于2016年5月23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刊

登于2016年5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6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全体股东。

3、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

总股本3,144,096,094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

现金红利1.5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1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号)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

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

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

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

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

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

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

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

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

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

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财税[2014]81 号通知》”)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35元人民币。

(4)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

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5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1 日

2、除权日及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2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2 日

2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上海城建(集团)公司、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

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 2 家股东之外的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

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

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

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电话:021-65419590

特此公告。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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