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亮科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6-15 18: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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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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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受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本所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现

场会议结合网络投票)、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

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

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16 年 6 月 15 日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公司总部大会议室(深

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 7 栋 5 层)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15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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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6 月 14 日 15:00-2016 年 6 月 15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25 人,所持股份 90,241,398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0.8792%。其中,无表决权的关联股东 0 人,持有公司 0 股。

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0,241,398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0.8792%。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 20 人,所持股份 7,236,8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763%。

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 25 人(其中代

理人 9 人),代表公司股份 90,241,3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8792%。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0%。

2. 其他人员

(1) 公司部分董事;

(2) 公司部分监事;

(3)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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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所律师。

(二) 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和公司《关

于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

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

司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 《关于转让上海银商资讯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90,241,398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票 7,236,812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000%;反对

票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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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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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杨建刚 游晓

谷琛

时间: 2016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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