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鲁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终止本此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自发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
案》(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以来,证券市场环境等客观情况发生了
较大变化,交易双方认为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不够成熟。为保护上
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经各方友好协商, 一致同意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
宜,并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公司与相关各方签订的有关合同予以协议解除或
终止。
我们认为公司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股东的行为,也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独立董事: 范 炼 朱德胜 孙宝文 储民宏
2016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