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轮船: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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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872 证券简称:招商轮船 公告编号:2016[037]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

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6元(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6

元(扣税前)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

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以及有

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均按10%税率代

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594元(具体扣税方法

详见本公告)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1日(星期二)

除息日:2016年6月22日(星期三)

1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2日(星期三)

一、 通过本次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4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详见2016年4月23日的《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上披露的临时公告,公告编号2016[028]。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 发放范围: 截止2016年6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现金的方式派发股利 349,764,235.39 元(按公

司 2015 年底全部已发行股份 5,299,458,112 股计算,每 10 股派发现

金股利 0.66 元(扣税前),现金分红占合并报表口径当期实现的归属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32%)。

三、扣税说明(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

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

2

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0.066元;对个人

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0.066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

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注册地在上海的公司统一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代扣代缴)。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

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594元。如相关股东认

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

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香港联交所(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

票(“沪股通”)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

3

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

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594元。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从内

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

由内地上市公司向该内地基金分配股息红利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

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594元。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股东,其现金红利所

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66元。

四、 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1、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1日(星期二)

2、 除息日:2016年6月22日(星期三)

3、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2日(星期三)

五、利润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6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六、 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

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

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4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

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

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

东的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

发。

七、咨询联系办法

电话:0755-88237361 021-63217396

联系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九号三楼

邮编:200002

八、备查文件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6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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