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电气: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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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80 证券简称:卧龙电气 公告编号:临 2016-024

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7 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

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人民币 0.063 元;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股份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

(包括企业和个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3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

东暂不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1 日

●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2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2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6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5 月 28 日的《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6 月 21 日下午 15:00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 1,288,899,58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7 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 90,222,971.02 元。公司 2015 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

(四)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

有关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07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由中登公

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

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上市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63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

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对于通过沪港通投

资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 0.063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

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

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

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

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

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7 元。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1 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2 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2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6 月 21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浙江卧龙舜禹投资有限公司、卧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陈建成

3 位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其中公司股东浙江卧龙舜禹投资有限公

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为限售股,卧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陈建成持有部分限售

股。

2、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

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

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西路 1801 号

咨询部门:人力行政部

咨询电话:0575-82176628、0575-82176629

传 真:0575-82176636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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