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本次拟为涿州中科国益水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涿州中科”)提供保证及质押担保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充分的审查。经认真
审阅相关文件后,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涿州中科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拥有控制权,能够有效地控制和防
范风险。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和经营状况良好,偿还债务能力较强,担保风险可控。
本次提供保证及质押担保行为是为了保证被担保对象的业务发展需要,未损害公
司及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次提供保
证及质押担保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因此,同意公司为涿州中科提供保证及质押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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