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股份: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本次重组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6-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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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林海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零一六年六月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作为林海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林海股份”、“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监

会《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配合做好并购重组

审核分道制相关工作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林海股份本次重组是否属

于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

未结案等情形进行了专项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不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

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

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

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

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标的企业江苏林海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林海集团”)目前的核心业务为特种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通用发动机和小

动力机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林海集团所属的细分行业为制造业中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

输设备制造业,行业代码:C37。林海集团不属于《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

组的意见》和工信部等十二部委《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

见》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

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重点支持推进兼并重组的行业或企业。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属于同行业并购,不构成借

壳上市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上市公司主营林业及园林动力机械、农业机械、

喷灌机械、木材采运设备、内燃机、摩托车、助力车、消防机械、微型汽车、

电池、电动车、及以上产品配件的制造和销售,汽车销售,技术转让,进出口

业务。林海集团目前的核心业务为特种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通用发动机和小

动力机械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上市公司和交易标的主营业务存在较大层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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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合度,因此本次交易属于同行业并购。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均未发生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

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林海集团 100%股权。经测算,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发行 44,693,531 股。在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期间,上市公司如有其他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需对上述发行数量进行

相应调整。

综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

四、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结案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林海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黄超 王荣鑫

2016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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