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1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
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就公司本次 2015 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审核,并见证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16
年 5 月 23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决议。
2
3. 公司已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和 5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zse.cn)刊登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十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4.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公
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6 年 6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通知。
5. 公司通过上述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
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及议案内容等事项。
6.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15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东 128 号公司内 2 号楼 1 号会议室召开,召开时间、
地点与上述公告相一致。
7.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交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14 日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15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通知如期召开,并且召集人资格、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相关证明的
查验,以及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含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名,代表公司
3
股份数为 234,902,67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9193%。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
1.会议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了如下议案:
1).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15 年度财务决算;
4).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6).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7).关于确定 2016 年银行授信总额度的议案;
8).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并逐项审议了以下各关联交易:
8.1 接受广州市奇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物流仓储运输服务的日常
关联交易;
8.2 向广州市奇宁化工有限公司购销磺酸等原料的日常关联交易;
8.3 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
司采购三氯乙酰氯等产品的议案;
4
9).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建设内容的议案;
10).关于申请注册及发行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申请注册及发行短
期融资券(包括超短期融资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1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13).关于确定独立监事津贴的议案。
上述第 8 项议案须逐项表决,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上述第 12 项议案为
特殊表决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除第 12 项议案外,其余议案均为普通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
经本所律师见证,上述审议和表决的议案与公司公告内容相符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2.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表决采取记名、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
程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等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4 年 9 月修订)》(深证
上[2014]318 号)(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会议表决情况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现场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现场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
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经公司对上述议案投票结果的统计以及本所律师合理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通
5
过现场和网络方式,以普通决议的形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该等议案均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相应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5 年度财务决算;
4).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6).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7).关于确定 2016 年银行授信总额度的议案;
8).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逐项审议了以下各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已回避):
(1)公司接受广州市奇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物流仓储运输服务的日常
关联交易;
(2)公司向广州市奇宁化工有限公司购销磺酸等原料的日常关联交易;
(3)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采
购三氯乙酰氯等产品的议案;
9).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建设内容的议案;
10).关于申请注册及发行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申请注册及发行短期
融资券(包括超短期融资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12).关于确定独立监事津贴的议案;
同时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
案》,并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经参加表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票数均分别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6
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7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黄永东
经办律师:
葛磊
经办律师:
张雯尤
二○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