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
解相关情况后,对《关于控股子公司续签<水玻璃长期供应合同>的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控股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元禾化工有限公司与赢创嘉联白炭黑
(南平)有限公司续签《水玻璃长期供应合同》,是双方开展正常经营
活动的重要保障,有利于实现合资目的;合同标的水玻璃产品约定的
定价方法、结算方式保障了元禾化工合理的利润回报,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该合同签署涉及关联交易,未
发现通过本合同转移利益的情况,符合元禾化工和公司的整体利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因此,
我们同意元禾化工与赢创嘉联续签《水玻璃长期供应合同》。该事项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梁丽萍 范荣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