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长
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作为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拓邦股份”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对公司以募
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6 年 1 月 28 日签发的证监许可[2016]205
号文《关于核准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拓邦股份获准
向社会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5,864,345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6.66 元,
股款以人民币缴足,计人民币 597,499,987.7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
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 10,973,600.20 元后,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
586,526,387.50 元,上述资金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到位,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6]48250003 号验资报告。
二、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201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募集
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建设期
1 收购研控自动化项目 24,750.00 -
2 拓邦意园(运营中心)建设项目 20,000.00 18 个月
3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15,000.00 -
合 计 59,750.00 -
其中收购研控自动化项目中 18,000 万元将通过增资的形式,具体用于建设
“运动控制及伺服驱动研发与运营中心项目”。本次发行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少
于项目投资总额的部分,将通过发行人自筹资金解决;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低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额,不足部分将通过发行人自筹资金解决。在本次非公开发
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发行人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
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在本次募集
资金到位前,本公司将以自筹资金对上述募集资金项目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
位后以募集资金置换上述先行投入的资金。截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本公司以自
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计人民币 84,337,117.53 元,具体运
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承 以自筹资金预
序号 项目名称
诺投资总额 先投入金额
1 运动控制及伺服驱动研发与运营中心项目 180,000,000.00 11,959,562.40
2 拓邦意园(运营中心)建设项目 200,000,000.00 72,377,555.13
合计 380,000,000.00 84,337,117.53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事项出具了《关于深圳拓邦股份
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瑞华核
字[2016] 48250027 号)。
上述事项已经拓邦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同意意见。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拓邦股份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
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亦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且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募
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胡跃明 高 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