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本着谨慎性原则对会计估计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会计估计变更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的变更。
二、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
资金。
谢家伟 姚小聪 郝世明
2016 年 6 月 16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