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洋股份: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6-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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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16)第547-5号

致: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长嘉律师、梁定君律师(以下简

称“本所律师”)作为公司召开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审查

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了

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所律师已证实书面材

料的副本、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2016年5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

法律意见书

(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会

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案。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16年6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广

西南宁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孙忠义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6月14日-2016年6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6月15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14日15:00至2016年6月15日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依据《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

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

公司股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均为截至2016年6月6日下午收市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的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95,449,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54.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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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规定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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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进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依据

法律意见书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

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6人,代表股份

3,020,923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716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任何议案进行表决。本所律师与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对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经合并统计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情况

如下:

议案1:《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

议案》

同意3,239,0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的99.48%;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0.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的0%。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63,1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99.45%;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份的0.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议案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同意3,239,0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的99.48%;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股份0.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63,1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99.45%;反对1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0.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综上,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议案已获

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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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负责人: 李长嘉: 经办律师(签字)

李长嘉:aaaaaaaaaaaa

梁定君:aaaaaaaaaaaa

二O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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