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研高纳: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6-16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钢研高纳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研高纳”或“公司”)委托,指派贾向明、商娟律师(以

下简称“承办律师”)担任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会议”)特别法律顾问,出席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

钢研高纳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而出具,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

宜发表意见。

第一节 律师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会议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

2. 本法律意见书制作过程中,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审查。

3. 承办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钢研高纳的承诺和保证,即公

司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

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钢研高纳为进行本次会议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 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钢研高纳进行本次会议必备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编号:2016-015,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司定于 2016 年 6 月 15 日以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钢研高纳于 2016 年 5 月 28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2016 年 5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的补充更正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

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投票程序、投票规则等事

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6 月 15 日 9:00 在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室召开。

钢研高纳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为临时股东大会,由钢研高纳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及

《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6 月 8 日下

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

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该规定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经查验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证件及持股凭

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股份数 196,031,453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46.8542%,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 1 人,

持有股份 195,831,00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80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00,4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47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办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承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公告的两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所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相

符,没有临时提案。现场投票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了监票、计票,承办律

师进行了现场见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身份认证,并向钢研高纳提供认证结果、投票

结果信息。其中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根据已公告的投票规则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合并进行统计,下述议案

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表决通过:

1. 《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关于募投项目“新型高温固体自润滑复合材料及制品项目”终止的议案》

钢研高纳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承办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且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均与会议通知内容一

致,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况。

四、结论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钢研高纳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盖章签字页)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盖章)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贾向明 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 娟 律师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钢研高纳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