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制药: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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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12 股票简称:华北制药 编号:临 2016-047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人民币(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分红0.02元(含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

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市

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均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018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2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0日

除息日:2016年6月21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1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5月12日召

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此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

1

2016-041号)刊登于2016年5月1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6月2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2015年末公司总股本1,630,804,729股为基数,以现金

股利方式向全体股东派发红利人民币32,616,094.58元人民币,即每 10 股

分配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方

案不涉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2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

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2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

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

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 中登上海分公司于

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2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

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有关规定,

公司暂按 10%的实际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每股 0.018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

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18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

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 (“沪

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

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18 元。

3

(5)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红利所得

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

前每股人民币0.02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0日

2、除息日:2016年6月21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1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6月2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股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金

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两名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

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

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88号

咨询电话:0311—85992039

4

传真电话:0311—86060942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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