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
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意见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达鑫”)拟以其
拥有的全部资产及负债作为对价与山东威高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高
物流”)、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高股份”)
合计持有的山东威高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81%股份中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差
额部分由 公司以非 公开发行 股份的方 式向威高 股份购买 ,同时向 Alltrade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威海永耀贸易中心(有限合伙)及威海弘阳瑞信息
技术中心(有限合伙)分别发行股份购买其各自持有的威高骨科的全部股份(前
述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生效实施的基础上,
公司拟以锁价发行的方式募集不超过 12 亿元配套资金用于威高骨科项目建设和
支付中介机构费用(以下简称“募集配套资金”)。
就置入资产的评估,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同华评报字
(2016)第 307 号《恒基达鑫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山东威高
骨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
就置出资产的评估,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中广信评报字
[2016]第 190 号《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重组涉及
其置出的资产及负债价值评估报告书》。
董事会认为: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中广信、中同华具有证券业务资格。
中广信、中同华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公司、交易对方、威高骨科,除业务关系外,
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1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
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
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目的是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评估机构实
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
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
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
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
致。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以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
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置出资产和置入资产的价格,交易定价方式合理。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和
胜任能力,评估方法选取理由充分,具体工作中按资产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执行
了现场核查,取得了相应的证据资料,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评估报告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拟置入资产评估所采用的资产折现率、预测期
收益分布等评估参数取值合理,不存在重组方利用降低折现率、调整预测期收益
分布等方式减轻股份补偿义务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
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
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4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