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
《公司章程》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调整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方案合理,符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本次调整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后,将为公司持续发
展提供有力保障,为股东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2、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之一,北
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是公司的大股东。因此,上述发行对象参与认购本次发
行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前已经全体独立董事
事前认可,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
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是按照正常商务条款进行,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相关约定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审议本次调整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
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
大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与上述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有利于公司
长远发展,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表决程序合法,相关关联董事均回避相
关议案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与宁波厚扬方泰股权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的终止协议>》、《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
于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特定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的
补充合同的议案》、等本次调整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秉仁 朱征夫 王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