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钒钛:2015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6-15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四川徐绍刚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服务!

四川徐绍刚律师事务所

ShaoGang Xu Law Firm Sichuan China

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徐绍刚所(2016)律见字第 066 号

致: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依据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钒

钛”)的委托,指派徐绍刚、张德勇两名律师出席了攀钢钒钛 2015 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攀钢集团

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经办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和公告,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凭证或有关的授权委

托书、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议案等文件,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所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攀钢钒钛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按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湖山巷 6 号凌云楼 6 楼 电话:(0812)3369111,3368855

第 1 页 共 5 页

四川徐绍刚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服务!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攀钢钒钛董事会召集,采取了

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14 日(星期二)14:50 在攀枝花攀钢文化广场 11 楼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深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时间是 2016 年 6 月 14 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另一种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是

2016 年 6 月 13 日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1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攀钢钒钛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包括《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攀钢钒钛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了: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

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的提案;会务联系电话等。2016 年 4

月 29 日,攀钢钒钛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与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事项相关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等文件。2016 年 6 月 8 日,攀钢钒钛

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湖山巷 6 号凌云楼 6 楼 电话:(0812)3369111,3368855

第 2 页 共 5 页

四川徐绍刚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服务!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5 人,代表股份

5,073,280,3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9.0621%。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股东 66 人,代表股份 5,046,475,09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58.75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9 人,代表股份 26,805,21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12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1 人,

代表股份 32,373,15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769%。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2 人,代表股份 5,567,9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6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9 人,代表股份 26,805,21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121%。

经办律师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经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全部系

记载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持

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此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的提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攀钢钒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并通过了以下议

案:

1.《2015 年度董事会报告》;

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湖山巷 6 号凌云楼 6 楼 电话:(0812)3369111,3368855

第 3 页 共 5 页

四川徐绍刚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服务!

2.《2015 年度监事会报告》;

3.《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2015 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摘要》;

7.《关于与攀钢集团有限公司约定 2016-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额上限的议案》;

8.《关于预测 2016 年度与攀钢集团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

9.《2016 年度投资方案》;

10.《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现场监票,投票结束

后在见证律师面前统计表决结果,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内容

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攀钢钒钛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湖山巷 6 号凌云楼 6 楼 电话:(0812)3369111,3368855

第 4 页 共 5 页

四川徐绍刚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服务!

(以下无正文,为四川徐绍刚律师事务所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签字页)

四川徐绍刚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徐绍刚

张德勇

二○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湖山巷 6 号凌云楼 6 楼 电话:(0812)3369111,3368855

第 5 页 共 5 页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钒钛股份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