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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徐绍刚律师事务所
ShaoGang Xu Law Firm Sichuan China
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徐绍刚所(2016)律见字第 066 号
致: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依据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钒
钛”)的委托,指派徐绍刚、张德勇两名律师出席了攀钢钒钛 2015 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攀钢集团
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经办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和公告,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凭证或有关的授权委
托书、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议案等文件,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所
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攀钢钒钛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按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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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攀钢钒钛董事会召集,采取了
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14 日(星期二)14:50 在攀枝花攀钢文化广场 11 楼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深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时间是 2016 年 6 月 14 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另一种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是
2016 年 6 月 13 日 15:00 至 2016 年 6 月 1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攀钢钒钛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包括《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攀钢钒钛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了: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
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的提案;会务联系电话等。2016 年 4
月 29 日,攀钢钒钛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与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事项相关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等文件。2016 年 6 月 8 日,攀钢钒钛
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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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5 人,代表股份
5,073,280,3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9.0621%。其中:通过现
场投票的股东 66 人,代表股份 5,046,475,09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58.75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9 人,代表股份 26,805,21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12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1 人,
代表股份 32,373,15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769%。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2 人,代表股份 5,567,9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6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9 人,代表股份 26,805,21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121%。
经办律师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经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全部系
记载于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持
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此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的提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攀钢钒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并通过了以下议
案:
1.《2015 年度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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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5 年度监事会报告》;
3.《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2015 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摘要》;
7.《关于与攀钢集团有限公司约定 2016-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额上限的议案》;
8.《关于预测 2016 年度与攀钢集团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
9.《2016 年度投资方案》;
10.《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现场监票,投票结束
后在见证律师面前统计表决结果,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内容
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办律师认为,攀钢钒钛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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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为四川徐绍刚律师事务所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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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律师:徐绍刚
张德勇
二○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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