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股份: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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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94 证券简称:大商股份 编号: 2016-031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6 元(含税);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6 元(含税)。

● 扣税后现金红利:持有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

红利时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

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按 10%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414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46 元。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1 日

●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2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2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在 201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6 月 2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

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以总股本 293,718,65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 4.6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35,110,580.38 元,本年度不进行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

4、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等有关规定,股

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红利所得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红利所得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0.46 元。

待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

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

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

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414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

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司)账户以人民币进行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

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14 元。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

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

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

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一般机构投资者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6 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21 日

2、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22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22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6 月 21 日下午 15:00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大商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国商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大商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大连宏业汽车轮胎批发市场、大连易玛特软件开发中心的现金红利由

本公司直接派发。其所得税自行交纳,本公司不代扣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 0.46

元。

2、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

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

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青三街一号

联系电话:0411-83643215

传 真:0411-83880798

邮 编:116001

七、备查文件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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