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豪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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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编号:临 2016-038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 6 月 14 日召开的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的议案》。

为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做如下修订:

序号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 2002 年 5 月 30 日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2]59 号文核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第三条 公司于 2002 年 5 月 30 日经中国

通股 4000 万股,于 2002 年 7 月 3 日在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监会”)证监发行字[2002]59 号文核准,首

1

上市。 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公司于 2006 年 5 月 22 日经中国证监会 万股,于 2002 年 7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证监发行字[2006]11 号文核准,公开发 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行人民币普通股 4560.0003 万股,于

2006 年 6 月 9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

619,245,072 元。 666,960,584 元。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总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总裁或

3

裁。 者公司董事长。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66,960,584

4

619,245,072 股,全部为普通股。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5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1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

务,对公司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公司依法

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谋取额外的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

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公众股东的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

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

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6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

为:公司住所地。

其他地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表)、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7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8 权的股份总数。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股份总数。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集应采用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人充分披露信息。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

9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

提供便利。 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2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10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时间为股东大会该项决议日。

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项决议之日。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务: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1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业务合同或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者进行交易; 易;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12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13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

性。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

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或

性。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直系亲属;

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以

14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

上的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职的人员;

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

(四)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在相关机构

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中任职的人员;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

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3

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 和更换:

举和更换: (五)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

(五)除出现《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 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

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 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

15

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 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

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 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

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 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

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

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 本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

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 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享有以下特别职

法》、《本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 权:

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享 (七)在董事会审计、提名及薪酬与考核

有以下特别职权: 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16 独立董事行使除上述第(五)项外的其 独立董事行使除上述第(五)项外的其他

他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 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一以上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 上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

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 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

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或咨 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或咨询,相关费

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用由公司承担。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 责外,还可以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职责外,还可以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重大借款或其

联企业对公司的关联交易; 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

17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股东权益 收回欠款;

的事项;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股东权益的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事项;

独立董事应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独立董事应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

碍。 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

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

4

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

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

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

18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

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19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讼;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

体政策:

政策:

(二)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需要同时满足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

下列条件: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 利润)为正值;

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利润)为正值;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3、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

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无重大现金支出安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3、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4、公司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满足

无重大投资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 公司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

除外); 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董事会

本款所称重大投资是指:公司当年对外 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投资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

的净资产 20%。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制定差异化的利润分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20 配方案:

在满足现金分配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规划每年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 到 80%;

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现金分红。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到 40%;

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以现金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方式分配的利润将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配利润的 2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20%;

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的 30%;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是

(四)若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

指:公司预计当年对外投资达到或者超过

金情况的,公司将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5%,或绝

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对值达到 50,000 万元。

5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快速增长时,并且董 在满足现金分配条件、保证公司正常

事会认为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规划每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

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

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红。

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将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 2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

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四)若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情况的,公司将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快速增长时,并且

董事会认为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

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

程序: 序:

(四)对符合《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 (四)对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

21 六条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但公司董 件,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

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须在 公司须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

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须对此 须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

发表独立意见。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

调整或变更的程序:

整或变更的程序: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由

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

的利润分配政策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

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事项须经全体董事

22 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通过,独

过半数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通

立董事须发表明确独立意见;

过,独立董事须发表明确独立意见;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提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须由出席股东大

交股东大会审议时,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23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上公告三次。 本章程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6

2016 年 6 月 15 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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