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590 股票简称:泰豪科技 编号:临 2016-038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 6 月 14 日召开的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的议案》。
为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做如下修订:
序号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 2002 年 5 月 30 日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2]59 号文核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第三条 公司于 2002 年 5 月 30 日经中国
通股 4000 万股,于 2002 年 7 月 3 日在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监会”)证监发行字[2002]59 号文核准,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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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 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公司于 2006 年 5 月 22 日经中国证监会 万股,于 2002 年 7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证监发行字[2006]11 号文核准,公开发 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行人民币普通股 4560.0003 万股,于
2006 年 6 月 9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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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245,072 元。 666,960,584 元。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总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总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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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 者公司董事长。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66,960,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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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245,072 股,全部为普通股。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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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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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
务,对公司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公司依法
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谋取额外的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
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公众股东的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
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
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6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
为:公司住所地。
其他地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表)、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7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席的委托书、网络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8 权的股份总数。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股份总数。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集应采用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人充分披露信息。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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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
提供便利。 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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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10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时间为股东大会该项决议日。
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项决议之日。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务: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1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业务合同或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者进行交易; 易;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12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13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
性。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
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或
性。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直系亲属;
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以
14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
上的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职的人员;
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
(四)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在相关机构
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中任职的人员;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
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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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 和更换:
举和更换: (五)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
(五)除出现《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 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
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 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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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 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
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 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
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 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
当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
的,可以做出公开的声明;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 本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
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 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享有以下特别职
法》、《本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 权:
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享 (七)在董事会审计、提名及薪酬与考核
有以下特别职权: 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16 独立董事行使除上述第(五)项外的其 独立董事行使除上述第(五)项外的其他
他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 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一以上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 上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
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 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
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或咨 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或咨询,相关费
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用由公司承担。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 责外,还可以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职责外,还可以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重大借款或其
联企业对公司的关联交易; 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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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股东权益 收回欠款;
的事项;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股东权益的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事项;
独立董事应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独立董事应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
碍。 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
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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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
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
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
18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
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19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讼;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
体政策:
政策:
(二)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需要同时满足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
下列条件: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 利润)为正值;
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利润)为正值;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3、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
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无重大现金支出安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3、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4、公司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满足
无重大投资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 公司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
除外); 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董事会
本款所称重大投资是指:公司当年对外 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投资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
的净资产 20%。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制定差异化的利润分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20 配方案:
在满足现金分配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规划每年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 到 80%;
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现金分红。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到 40%;
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以现金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方式分配的利润将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配利润的 2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20%;
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的 30%;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是
(四)若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
指:公司预计当年对外投资达到或者超过
金情况的,公司将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5%,或绝
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对值达到 50,000 万元。
5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快速增长时,并且董 在满足现金分配条件、保证公司正常
事会认为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规划每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
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
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红。
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将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 2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
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四)若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情况的,公司将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快速增长时,并且
董事会认为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
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
程序: 序:
(四)对符合《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 (四)对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
21 六条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但公司董 件,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
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须在 公司须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
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须对此 须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
发表独立意见。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
调整或变更的程序:
整或变更的程序: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由
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
的利润分配政策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
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事项须经全体董事
22 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通过,独
过半数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通
立董事须发表明确独立意见;
过,独立董事须发表明确独立意见;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提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须由出席股东大
交股东大会审议时,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23 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刊上公告三次。 本章程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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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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