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材料 SH600717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2016 年 6 月 22 日下午 13 时 30 分
二、会议地点:天津港办公楼 403 会议室
三、会议内容:
1、审议《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
案》。
2、审议《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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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各位股东:
我受董事会委托,向股东大会提交《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
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请审议。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
市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意见》津政办发〔2015〕66 号规定,
公司营业执照改为“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现将公司营业执照与《公
司章程》中记载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及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同时修改公
司章程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应条款。
一、公司章程修改内容如下:
1、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经天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992]37号文批准,在对天
津港务局下属企业天津港储运公司进行股份制改组的基础上,以募集
方式设立。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号:120000000004205。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简称“商务部”)批准改制为外
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获得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并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修改为: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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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系经天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1992]37号文批准,在对天
津港务局下属企业天津港储运公司进行股份制改组的基础上,以募集
方式设立。在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0001030643818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简称“商务部”)批准改制为外
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获得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
公司注册地点: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1号A区
邮政编码:300461
修改为: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
公司住所:天津自贸区(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1号A区
邮政编码:300461
3、第一章总则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修改为:第一章总则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4、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主营:商品储存;中转联运、汽车运输;装卸搬运;集装箱搬运、
拆装箱及相关业务;货运代理;劳务服务;商业及各类物资的批发、
零售;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以上范围内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
办理);自有房屋、货场、机械、设备的租赁业务(以上范围内国家
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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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为: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主营:商品储存;中转联运、汽车运输;装卸搬运;集装箱搬运、
拆装箱及相关业务;货运代理;劳务服务;商业及各类物资的批发、
零售;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自有房屋、货场、机械、设备的租赁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
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改为: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
定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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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二节 解散
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修改为: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7、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二节 解散
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修改为: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8、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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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
修改为: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应条款修改内容如下: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与召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改为: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与召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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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各位股东:
我受董事会委托,向股东大会提交《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请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推荐席酉民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独立董事任期自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
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六年。
一、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席酉民先生:1957 年 4 月出生,博士。曾任西安交大管理学院教
授、副院长、院长,西安交通大学副校长。现任陕西 MBA 工商硕士学
院常务副院长,西交利物浦大学执行校长,英国利物浦大学副校长。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席酉民先生任职资格
独立董事候选人席酉民先生具有独立性,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
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具有五年以上财
务、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备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席酉民先生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三、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资料已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独立董
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审核,无异议提出,公司董事会将独立董事候
选人席酉民先生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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